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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上诉法院就一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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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2019年12月18日,土耳其上诉法院(Turkish Court of Cassation)就关于“CHESTERFIELD BLUE LINE”商标注册的案件作出了支持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的判决。

  此前,有一家公司(申请者)为“CHESTERFIELD BLUE LINE”标志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第34类下的商品。随后,另外一家公司(异议者)凭借其已注册的商标“BLUE LINE”(适用于第34类下的商品)对上述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接受了异议者的请求,并驳回了“CHESTERFIELD BLUE LINE”标志的注册申请。申请者就土耳其专利商标局的决定向土耳其一家法院(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CHESTERFIELD BLUE LINE”标志和“BLUE LINE”商标之间不可能会造成混淆。

  异议者向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遭到驳回

  异议者向地区法院提起了上诉,但遭到了驳回。地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BLUE LINE”商标因已完成注册而能够得到保护,但将一个具有较低显著性的词语注册为商标的人必须承受异议遭到驳回的结果。“BLUE LINE”商标对于第34类下的烟草和烟草产品具有较低的显著性,而“BLUE LINE”这一词语前面加上“CHESTERFIELD”足以将“CHESTERFIELD BLUE LINE”标志与“BLUE LINE”商标区分开来。

  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看,上述两个标志不可能会造成混淆。土耳其上诉法院对地区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并指出含有描述性词语的商标属于弱商标(weak trade mark),无法获得与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同等程度的保护。即使很小的差异也可以使这些由弱商标和其他元素组成的商标与众不同,弱商标的所有者不能对其商标与其他不同元素组成的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土耳其上诉法院的裁决与欧盟的决定保持一致

  土耳其上诉法院的裁决与欧盟法院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是保持一致的,即必须对弱商标提供相对较少的保护。在评估包含相同低显著性短语的两个标志之间出现混淆的可能性时,应视情况而定,考虑非公共元素(non-common elements)对相似性的影响。

(编译自www.marques.org)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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