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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使用非欧盟官方语言的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的因素
日期:2021-06-18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通常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存在混淆风险应当考虑两个因素:商标近似度,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而判断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似,一般应当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读音相似度(aural similarity),外观相似度(visual similarity),以及含义相似度(conceptualsimilarity),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评估三要素。  

简言之,上述内容是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都熟悉的,判断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风险的要素。但是对于使用非欧盟官方语言的商标又如何判断呢?判断时是否应当考虑具体文字的含义,甚至在其语言体系中的发音?如何理解《欧洲理事会关于欧盟商标的条例(第(EC)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条例》,现已被《欧盟商标条例(第(EU)2017/1001号)》取代——译者注)第9.1(b)条规定的,欧盟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可能引起公众将其与自身欧盟商标相混淆的标志?  

本案中,两项在先欧盟商标均包含阿拉伯文字和相应的拉丁文读音,外观极为相似。然而,对比商标的阿拉伯文字部分,可以看到其读音和外观均不相同,文字含义和发音也存在差别。在先欧盟商标在先欧盟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争议商标申请  

此外,在先欧盟商标指定使用在生产自阿拉伯地区的食品商品上,相关公众是具备基本阿拉伯语知识的穆斯林消费者。  

是否考虑外国(非欧盟国家)语言文字知识等因素,会直接影响混淆风险评估的结论,因此布鲁塞尔商业法庭(受理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并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欧盟商标条例》第9.1(b)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如果该商品相关公众具备某一非欧盟官方语言文字基本知识,那么评估使用该文字的一项欧盟商标与争议标志之间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时,应当考虑二者使用的文字含义和读音等元素?  

【结论】  

欧洲法院审查本案事实后,裁定“《欧盟商标条例》第9.1(b)条应当理解为,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欧盟商标和争议标志的主要元素均包含拉丁文字和阿拉伯文字书写的一个阿拉伯语词汇,二者使用的阿拉伯语词汇外观相似,并且该欧盟商标和争议标志的相关公众具备基本阿拉伯文字知识,那么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时,应当考虑相应文字的含义和发音等因素”。  

法院同时指出,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则对是否存在混淆风险的判断是不全面的,因为并未考虑相关公众对欧盟商标和争议标志的整体外观印象”。  

【评述】  

《欧盟商标条例》并未设立“公众(public)”的法律概念。按照欧洲法院在先判例,可以总结出最接近“公众”概念的定义,即相关公众是指了解使用一项欧盟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内容,具有合理注意力和谨慎程度的消费者。此外,欧洲法院也有依据语言区分消费者群体的先例,这在很多案例中也成为了评估混淆风险的关键因素。  

由此可知,不能认为商标立法在评估混淆风险时,一概不考虑商标使用的非欧盟官方语言文字的含义或发音等因素,尤其在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形时,即理论上,相关公众具备该特定语言文字知识。  

本案判决符合欧盟的经济和社会现状,即欧盟内部市场是一个由不同民族和族裔群体消费者组成的统一市场。只有充分考虑相关消费者所具备的欧洲或欧洲以外知识背景,才能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