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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日期:1994-04-15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09-08-20 15:33:50

(1994 年 4 月 15 日签订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各成员,

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达到此目的,需要制订新的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则和纪律:

(a)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协定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程度;

(b)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备有、范围和使用的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规定有效和适当的方法,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但应顾及各国

(d)规定有效和迅速的程序,以多边的方法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争议;以及

(e)规定过渡安排,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尽可能地接受谈判的结果;

承认,为处理国际间假冒货物的贸易,需要建立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中作为基础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的目标;

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活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达成有力的承诺,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以缓和紧张局势的重要性;

渴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兹协定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 1 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 义务,在其法律中规定比本协定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但以这种保护并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为限。各成员有自由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2 第1 节至第 7 节所述的一切类别的知识产权。

3 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 年)、1996 年出版的英文本(No 223(E))译出,除协定原法和 WIPO 附注外,[WIPO 注]本协定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卡什协定》 (以下简称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 IC,签订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Ⅱ 2 条)。

WIPO 注]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末尾有一段解释性说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单独关税区的情形,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用语前有修饰词‘national’(国家的、国民的)时,除另有规定外,这种用语应理解为与该单独关税区有关。”这一段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因为它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WIPO 注]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末尾有一段解释性说明:“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中所用的‘country’或

‘countries’(国家或若干国家)二词应理解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单独关税区在内。”

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自然人或法人。伯尔尼公约(1971 年)、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

产权条约规定有资格享受保护的标准的自然人和法人,犹似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各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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