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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外观设计权人有义务证明其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
日期:2019-05-30

编者按:Tous, S.L.和Tous Franquicias, S.A.U.公司对Arturo Rodrígueze hijos, S.L.和Lázaro提起商标和非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争议非注册外观设计涉及一款耳环、吊坠和手镯设计款式。详细内容请往下读。

【背景】Tous, S.L.和Tous Franquicias, S.A.U.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对Arturo Rodrígueze hijos, S.L.和Lázaro(以下简称“被告”)提起商标和非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争议非注册外观设计涉及一款耳环、吊坠和手镯设计款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被告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结论】欧盟商标法院(上诉法院)在上诉判决中讨论了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利保护以及提起侵权诉讼的法律要求等问题。依照《欧洲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条例(第(EC)6/2002号)》(以下简称《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5.2条规定,法院认为外观设计权人(侵权诉讼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外观设计满足法律有关新颖性和独特性的有效性要求。原告还应当明确指出构成其外观设计独特性的内容,即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其外观设计不同于此前已经公开的其他外观设计的独特之处。法院认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或者未能指出其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质的内容的,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权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将以上原则适用于本案争议,鉴于一审中原告未能提交其非注册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的任何证据,也没有在起诉状中明确其独特性部分,而是仅仅简单描述和说明其所依据的外观设计是新的、并具备独特性质,由此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不当的。因为被告其中一个上诉理由即是涉案非注册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和独特性,所以上诉法院接受了被告的上诉理由,推翻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

【评述】本案中,上诉法院对《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5.2条的规定作了严格解释。这一规定加重了非注册外观设计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相应地增加了权利人诉讼准备成本。这一规定与该条第一款(第85.1条)规定的“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推定有效”原则相反,后者要求质疑注册外观设计权利有效性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注册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者独特性。但是法律也不太可能会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即要求非注册外观设计权人证明其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布的每一个在先外观设计均不相同,因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证明责任(probatio diabolica),实际等于剥夺了权利人对此类外观设计的保护可能。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