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欧洲法院判决——Kit Kat三维商标显著特征问题
日期:2019-05-22

编者按:近日,欧洲法院对雀巢公司和吉百利公司(现在的亿滋公司)关于“Kit Kat三维标志是否属于巧克力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的长期争议作出判决,其中对于“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问题的判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详细内容请往下看!

近日,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对雀巢公司和吉百利公司(现在的亿滋公司)关于“Kit Kat三维标志是否属于巧克力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的长期争议作出判决,其中对于“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问题的判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案情概要:争议商标申请最先在英国被驳回,之后欧洲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第C-215/14号初步裁定。出乎大部分人的预测,欧洲法院裁定并未建议英国高级法院作出同意雀巢公司争议标志注册的判决。恰恰相反,Arnold法官在2016年1月20日的裁定书中解释说,大多数接受问卷调查的人都认为Kit Kat巧克力棒与糖果商品形状之间的关联,不足以认定这一形状标示已经取得了商标所要求具备的显著特征。法官认为,需要证明消费者仅凭这一标志即可确定该商品来源于特定生产者,并不与其他任何标志相混淆。因此,最终裁定驳回了此项英国商标注册申请。另一方面,雀巢公司在2006年成功将Kit Kat巧克力棒三维形状注册为欧盟三维商标。第二年,吉百利公司(现在的亿滋公司)以该欧盟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为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认定,虽然争议标志最初不具有显著特征,但是雀巢公司已经举证证明该标志经过使用后取得了显著特征。2016年12月15日,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判决撤销上诉委员会决定,认为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不能证明在部分欧盟地区(具体而言是指,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和葡萄牙等国)也已经取得显著特征。本案争议本质是,要求证明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地域范围问题。雀巢公司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坚持,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标志通过使用已经在欧盟绝大部分地区取得了显著特征,而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应当证明争议标志在欧盟全部领域均取得显著特征,仅仅证明在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欧盟领域取得显著特征是不够的。该案最终上诉至欧洲法院。2018年7月25日,欧洲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案件号:C-84/17 P, C-85/17 P和C-95/17 P),维持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结果。欧洲法院判决认为,《欧盟商标条例》第7.3条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一项开始(ab initio)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随后在欧盟领域内取得显著特征。由于本案的争议标志范围涉及整个欧盟地区,因此,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对整个欧盟领域的证明力;证据证明力仅仅覆盖绝大部分欧盟地区不符合法规要求。欧洲法院澄清,并不要求每一欧盟成员国领域分别提交一份单独证据,提供的一份证据可以覆盖数个成员国领域内市场。但是,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合并提供证据,最终效果必须覆盖欧盟地区全部领域。因此,上诉委员会没有对雀巢公司的商标是否在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和葡萄牙也取得显著特征作出认定,存在法律错误。欧洲法院的此项判决为证据证明标准设定了很高的门槛。应当注意到,欧盟知识产权局和欧盟普通法院均认为雀巢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争议标志至少在10个欧盟成员国取得了显著特征,包括领域最大的几个成员国(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因此,以后对于类似争议,欧盟商标权人如果仍然希望引用“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对抗无效申请并维护其注册商标有效性,应当做好证据收集程序可能成本高昂并且旷日持久的准备。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