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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商标之间读音不同足以排除存在混淆风险
日期:2019-05-21

编者按:在“Sociedad Anònima Damm v EUIPO”(案件号:T-859/16)一案中,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判决,即使是在嘈杂环境中口头表示购买争议商品,商标之间读音不同也足以排除相关公众认为商标相似的印象。详细案情请往下看!指定在第32类商品使用的商标“KELER”和“KELER18”的权利人对图形商标申请“EISKELLER”(指定在第32,33和43类商品上使用)提出异议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申请的图形部分具备一定区别特征即使是在嘈杂环境中口头要求购买商品,商标读音的不同也足以排除混淆风险在“Sociedad Anònima Damm v EUIPO”(案件号:T-859/16)一案中,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判决,即使是在嘈杂环境中口头表示购买争议商品,商标之间读音不同也足以排除相关公众认为商标相似的印象。

【背景】2013年10月8日,本案被异议人Schlossbrauerei Au, Wilibald Beck Freiherr von Peccoz GmbH & Vo KG公司申请注册一项欧盟图形商标(图一),指定使用在第32,33和43类商品和服务上。(图一)2014年2月17日,Plataforma Continental SL公司(以下简称“Plataforma公司”)依据其在先西班牙文字商标“KELER”(注册号:1918524)和“KELER 18”(注册号:405653),对上述欧盟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两个在先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异议部驳回异议申请,Plataforma公司提出上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上诉委员会驳回该复审要求,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风险。Sociedad Anònima Damm公司(以下简称“Damm公司”)继受取得上述西班牙文字商标权利之后,就该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该案于2018年6月19日宣判。【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首先,关于争议商标申请的主体部分和区别特征问题,欧盟普通法院重申,对是否存在混淆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应当基于商标的整体印象。因此,应当对每一商标进行整体审核后再对比,但是特定情形下,相关公众对一项复合商标的整体印象可能是由组成该商标的一个或数个要素带来的。基于以上理由,欧盟普通法院认同上诉委员会的以下结论:争议商标申请的图形要素部分存在一定区别特征;以及,在考虑争议商标申请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时以组成商标的所有要素作为考察基础。其次,欧盟普通法院对商标对比后指出,争议商标之间读音不同,并认定即使如Damm公司提出的,在嘈杂环境中口头要求购买该商品(啤酒)的情形下,这一区别也足以排除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相似的可能。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商标之间音节数不同,导致商标读音不同,并指出相比商标其他部分,消费者一般更加留意商标开头部分。此外,欧盟普通法院认同上诉委员会的以下结论:具备普通或较低注意程度的普通公众和商业消费者基于商标整体印象,能够区别争议商标。最后,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鉴于争议商标申请与在先注册商标整体存在区别,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混淆风险。

【评述】欧盟普通法院的这一判决说明,评估混淆风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判断。正如欧盟知识产权局和欧盟法院多次强调的,他们在判断时具有自由裁量权,由于各要素在(外观、读音和含义)对比中的比重不同,每一案件的混淆风险评估结论可能存在差异。某些案件中,从理论角度分析商标间的差异并不完全清楚,判断是否存在混淆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就取决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本案而言,上述证据(例如,就争议商标是否产生混淆等向西班牙公众发放调查问卷)可能会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商标的条例(第207/2009号)》第8(1)(b)条,并据此评估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本文首次发布于WTR Daily网站,隶属于World Trademark Review,首次发布时间是2018年6月。欲咨询更多资讯,请访问网站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WTR 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