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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日期:2008-01-01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缩 略 语

在本实施细则中,

(i) “协定”指于 1891 年 4 月 14 日签订、于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 1979 年 9 月 28 日修正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ii) “议定书”指于 1989 年 6 月 27 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iii) “缔约方”指协定的任何成员国、或议定书的任何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

(iv) “缔约国”指系国家的缔约方;

(v) “缔约组织”指系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

(vi) “国际注册”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或依议定书或依二者,进行的商标注册;

(vii) “国际申请”指视具体情况,依协定或依议定书或依二者,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

(viii) “专属协定的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 – 受协定约束、而不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或为 – 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只要该国际申请指定的所有国家均受协定的约束(无论这些国家是否亦受议定书的约束);

(ix) “专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指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 – 受议定书约束、而不受协定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或为 – 缔约组织的主管局者,或为 – 既受协定约束、又受议定书约束国家的主管局者,只要该国际申请未指定任何受协定约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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