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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斯普纳尔:流媒体平台无需为使用VPN的用户行为负责

        如果流媒体平台的用户使用VPN访问原则上无法从某个地区访问的内容,实施了地理屏蔽限制(geo-blocking restriction)的流媒体平台运营商是否应对版权侵权负责?

        近日,欧洲法院(CJEU)总法律顾问马切伊.斯普纳尔(Maciej Szpunar)对此发表了意见,他建议欧洲法院裁定,在此案中平台运营商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平台运营商未能实施地理限制,从而在未从相关权利人处获得许可的地区提供内容,或故意实施无效的地理屏蔽,运营商仍需承担责任。


        背景


        该诉讼涉及Grand Production(一家塞尔维亚公司,制作的娱乐电视节目由当地广播公司在塞尔维亚播出)与GO4YU(另一家塞尔维亚公司,该公司管理着一家可从塞尔维亚及其他地区访问的互联网流媒体平台)之间的纠纷。

        GO4YU获得了在塞尔维亚及黑山提供Grand Production内容的许可,但不能在这些领土之外提供。由于许可有限,GO4YU在这些国家之外对Grand Production的内容进行了地理屏蔽。然而,一些GO4YU用户使用VPN来访问Grand Production的内容,以规避地理屏蔽。

        Grand Production称,GO4YU本应意识到这一切。此外,它还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奥地利提供Grand Production的内容。

        继一系列临时禁令申请之后,此案已提交至奥地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并请求欧洲法院澄清《关于信息社会协调版权及相关权利某些方面的2001/29/EC号指令》(InfoSoc指令)第3条(1)款中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如何与国家诉讼中有争议的此类情况相关联。


        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在近日发表的意见中,斯普纳尔从一开始就指出,互联网本质上是无国界的。然而,从法律上讲,由于权利和法律的地域性质,情况会有所不同。这引发了“具有跨境和全球性质的互联网与受领土限制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源自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各种活动)之间的根本矛盾”。

        那么,如何调和这一切呢?

        根据总法律顾问的说法,要么通过地理屏蔽使互联网地域化,要么通过扩大主管机关的管辖权来规范全球范围内在互联网上开展的活动。此案正是关于这个话题。

        如果平台的用户使用VPN,平台运营商是否直接构成向公众传播?

        针对用户绕过平台运营商实施的地理限制以访问在某地区未获许可的内容这个问题,总法律顾问称,处理平台运营商的责任问题时应考虑:

        (a)向公众传播权是否适用;如果适用

        (b)谁应为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结果负责。

        就(a)项而言,斯普纳尔指出,毫无疑问,所涉及的活动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他还认为,如果受保护的内容可以从欧盟获取,电视节目面向非欧盟国家(塞尔维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其在线转播不适用欧盟版权法(即相关成员国的版权法,例如奥地利)。最终,斯普纳尔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传播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InfoSoc指令第3条(1)款,流媒体平台运营商应承担责任。

        关于(b)项以及VPN使用而产生的责任问题,斯普纳尔指出,欧洲法院在Svensson案中已表明规避限制访问版权内容的技术措施构成向公众(新的公众)传播。

        斯普纳尔称,现有案件应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如果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已实施地理屏蔽,他们的传播行为只是面向那些在权利人所选择的地区访问版权内容的人。因此,如果流媒体平台的用户只能从获得许可的国家(即塞尔维亚和黑山)访问受保护的内容,那么平台运营商不构成向新的公众传播。

        如果用户通过VPN规避屏蔽措施,是他们而不是平台运营商实施向公众传播行为,因为是用户而不是权利人考虑的某个人(或其选择的被许可人)向公众提供受保护的内容。

        斯普纳尔总结称,除非GO4YU“蓄意采用无效的地理屏蔽措施让获得许可的国家之外的用户获取该节目”,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都由用户自己承担。

        如果对通过平台提供的内容或其应用的技术保护措施没有影响,推广平台以及与平台合作属于向公众传播吗?

        关于帮助平台宣传、与用户达成协议以及为用户提供支持但对平台提供的内容或实施的技术保护措施没有发言权的人,这些人构成向公众传播吗?

        斯普纳尔称该问题的答案可从欧洲法院现有案例法推断出来。需要判断的是用户是否进行干预,以及他们的角色与受保护内容的可用性之间的直接联系。

        国家法院对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临时禁令的管辖权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就临时禁令而言,斯普纳尔考虑了有关国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国家法院能否禁止在该法院所属领土之外的领土上发生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换句话说,奥地利法院能否禁止向奥地利境外甚至在世界范围内的公众传播?

        斯普纳尔不确定欧洲法院是否接受这个问题,因为它与国家法律而不是欧盟法律的解释有关。


        评论


        首先,欧洲法院可借机澄清欧盟成员与非欧盟成员之间的跨境版权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就商标和数据库权利而言,欧洲法院已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方法。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此案将让欧洲法院进一步澄清平台运营商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用户自己的(侵权)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欧洲法院遵循斯普纳尔指示的方法,权利所有人在用户使用VPN服务的情况下可追究流媒体平台的责任。关键问题是相关平台实施的地理限制的质量,以及该平台是否“故意应用了无效”的地理限制。(编译自www.elawnora.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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