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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保护家庭生活权的冲突问题
日期:2021-06-18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德国出版商Bastei Lübbe是一本有声读物的在著作权人,发现Michael Strotzer通过一家点对点内容传输互联网平台将该读物上传至共享文件夹,供开放用户下载。该出版商向慕尼黑地方法院起诉行为人,即上传争议文件时使用的IP地址的所有者,要求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Michael Strotzer辩称未侵犯该德国公司著作权,理由是与其同住的父母也能够使用同一IP地址。但是,Michael Strotzer并未直接指控其父母实施了争议侵权行为,并补充说,他的父母都不会使用计算机在线文件共享程序,不知道争议有声读物,更不知道该读物储存在他们的计算机中。

  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指出其父母也有实施争议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不能确定被告实际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原告向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被告的辩解,即主张第三人使用争议IP地址实施侵权行为,认为MichaelStrotzer有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重大嫌疑。但是,上诉法院认为,按照德国联邦法院《德国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对第97自然段的解释,无法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联邦法院的解释,应当由申请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此外,联邦法院认为,只有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排除其他人使用争议IP地址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才能认定该IP地址的所有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相反,如果IP地址不够安全,或者明知其他人也能够使用该地址连接互联网,则不能认定该IP地址所有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院判例事实上承认,IP地址所有者只承担次要举证责任。IP地址所有者提供了除他之外能够独立使用该IP地址、并因此具备实施争议侵权行为可能性的其他人的身份,就已经满足了法律要求的次要举证责任。

  由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保护婚姻家庭”和《德国基本法》相应条款的规定,虽然IP地址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也使用该地址连接互联网,但不能强制要求IP地址所有者提供其家庭成员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方式等详细信息。

  因此,上诉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对欧盟法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理解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关于联邦法院的上述判例是否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和《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关于要求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保证知识产权有效执行的规定,欧洲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不同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寻求权利间的平衡。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有效补救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尊重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但是,如果只强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IP地址所有者的家庭成员提供更大、几乎绝对的保护,就没有可能实现这种平衡。因此,欧洲法院认定,德国法律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基于以上分析,欧洲法院裁定,如果依照该国法院解释,一成员国法律规定,通过共享文件方式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IP地址所有者,仅仅指出至少一位家庭成员能够使用同一IP地址连接网络,而未提供该家庭成员具体使用互联网的时间和方式等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即可免除赔偿责任;那么,该成员国这一规定不符合《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8.1条和8.2条以及《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3.1条和3.2条要求成员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的规定。

  【评述】

  本案的有趣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成为确定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措施的关键因素。虽然欧洲法院明确表示应当适当平衡知识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但本案裁定强调了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下载或分享受保护作品的行为。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