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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以及复制使用的设备和媒介等
日期:2021-06-18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Copydan是丹麦负责收取私人复制著作权保护作品补偿费的机构。该机构起诉诺基亚(Nokia),要求后者为其在丹麦销售的手机存储卡缴纳著作权私人复制补偿税。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丹麦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澄清有关著作权作品私人复制相关规定的一系列问题。  

【结论】  首先,对主要功能并非为私人使用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多功能设备,征收私人复制税是否符合欧盟法律规定?欧洲法院指出,鉴于终端用户理论上会使用一项设备的所有功能,因此“该设备是单功能或多功能,或者其具备的复制功能是否属于其他功能的辅助功能”等等,不影响对其征收补偿费的决定。但是,计算应收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在复制著作权作品进行私人使用的过程中,该设备所起的作用大小”。

  其次,仅将外接卡(external cards)作为上述税费的征收对象,免除MP3播放器内部存储卡的纳税义务,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为回答这一问题,欧洲法院引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0条规定的平等对待原则,指出依照欧盟法律,相同的情况不得区别对待。然而,欧洲法院同时指出,应当由成员国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判断争议存储设备之间是否属于相同情形,或者需要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再次,欧洲法院审查了丹麦法律规定向商业客户(business consumers)返还私人复制补偿费的合法性问题,并在裁定中指明丹麦法院解决该争议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当向终端用户收取补偿费存在实际困难时,可以向购买并用以转售复制设备的商业用户收取该费用,只要能够证明购买上述商业用户(并非仅仅是Copydan认可的那些)所销售设备的消费者仍然是商业用户(非个人消费者),并且设备存储卡的主要目的与私人复制完全无关,则应当向销售设备的商业用户返还已征收的相应税费。

  再次,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条以及前言第35自然段关于“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可以不要求支付补偿费”的规定?欧洲法院解释说,应当由成员国裁量确定在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低于某一标准时,可以不要求支付补偿费。但是,成员国行使上述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平等对待原则。

  再次,权利人许可用户为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是否影响补偿费?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一项成员国法律排除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私人复制的权利,那么该行为不得影响应付的公平补偿费。

  关于在作品上设置技术手段对私人复制公平补偿费的影响,欧洲法院认为,权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技术手段,正如VG Wort案(案件号:C-457/11)裁定所述,不能以使用技术手段作为要求公平补偿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确定具体补偿额时,成员国可以将是否采取了技术手段作为考量因素,以“鼓励”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手段促进私人复制例外规定的正当适用”。

  关于私人复制例外规定能否适用于使用非法设备复制的问题,欧洲法院引用ACI Adam案(案件号:C-435/12)的裁定结论进行说明。《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要求成员国立法应当区分为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的设备是否合法,理由是“如果不进行区分,则意味着购买了作为该项税费征收对象的设备、设施或机器的所有用户均间接受到处罚”,那些并未使用非法设备进行复制的用户“相当于为了适用欧盟指令的私人复制例外规定,而额外支付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最后,关于行为人使用第三人设备复制作品能否适用私人复制例外规定的问题,欧洲法院指出,私人复制例外规定的适用条件中并不要求“复制行为人”与复制行为所使用的设备之间具有法律联系,因此应当理解为,立法者认为行为人与行为所使用设备之间的关系不影响该规定的执行。因此,欧洲法院裁定,欧盟法律并不禁止“成员国法律规定,使用或借助第三人设备复制受保护作品的自然人支付公平补偿费”。  

【评述】  欧洲法院利用对本案裁定的机会,汇总此前对私人复制规定的相关解释并明确适用该规定的指导原则,以便成员国法院审理类似本案争议时能够正确适用相应欧盟法律。此外,本案裁定首次提出的一项新的原则是,不要求为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行为的自然人只能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作品。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