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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单一数字市场中的版权及相关权以及修正指令
日期:2020-05-07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第53(1)条和第62条以及其114,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在向各国议会提交立法法案草案后,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考虑到区域委员会的意见(2.),


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3.),


鉴于:


(1) 《欧洲联盟条约》(TEU)规定建立内部市场和确保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法律的进一步协调版权和相关权利成员国应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2) 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通过的指令有助于内部市场,为权利持有人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权利的清算,以及创建一个框架,在该框架中可以开发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主题。那个统一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创新、创意、投资和制作新内容,也包括在数字环境中,以便避免内部市场的分裂。该法律框架提供的保护也有助于欧盟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目标,同时将欧洲共同文化遗产脱颖而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67(4)条要求欧盟在其行动中考虑到文化方面。


(3) 快速的技术发展继续改变着作品和其他主题的创作方式,生产、分配和开发。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行动者不断涌现。相关的立法需要是未来的证明,以免限制技术发展。目标和欧盟版权框架制定的原则仍然健全。然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因为作品和其他主题的某些用途,包括跨界用途,权利持有人和使用者数字环境中的重要问题。正如委员会2015年12月9日题为“建立一个更现代、更欧洲的版权框架”,在某些领域,有必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现有的联盟版权框架,同时保持对版权和相关内容的高度保护权利。本指令规定了适用于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某些例外和限制的规则数字和跨境环境,以及促进某些许可做法的措施,特别是但不仅限于传播非商业作品和其他主题以及在线在视频点播平台上提供视听作品,以确保更广泛地获取内容。它还包含促进公共领域内容使用的规则。为了实现良好的功能和公平的版权市场,也应该有出版物权利和作品使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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