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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日期:1996-12-20

第 1 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 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和附件的规定。1第 2 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第 3 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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