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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允许成员国法律规定私人复制著作权作品行为的公平补偿费受益人
日期:2019-05-30

编者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规定出版者不属于复制权人范围,私人复制著作权作品应当向复制权人缴纳公平补偿费。基于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对Luksan案(案件号:C-277/10)的裁定结论,Reprobel v Hewlett-Packard一案受理法院提出,成员国法律是否有权将出版者列为私人复制行为公平补偿的受益人?一起往下看。

【背景】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2条规定出版者不属于复制权人范围。《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5.2条规定,私人复制著作权作品应当向复制权人缴纳公平补偿费。比利时法律规定,私人复制行为补偿费由作品作者和出版者平均分配。基于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对Luksan案(案件号:C-277/10)的裁定结论,Reprobel v Hewlett-Packard一案受理法院提出,成员国法律是否有权将出版者列为私人复制行为公平补偿的受益人?

【结论】

2015年6月11日,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在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中指出:“《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应当理解为,不禁止成员国给予出版者公平补偿权,以补偿出版者因复印机器和设备的出售和使用等而受到的利益损害,但这一规定不得损害《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规定的,应由作者享有的补偿利益。”2015年11月12日公布的最终裁定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更为激进。裁定并未对出版者能够收取公平补偿费的可能性作出解释;相反,裁定仅仅指出,出版者“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私人复制及其他例外行为等)而享有公平补偿收益权,不得损害复制权人(即作品作者)因上述例外情形应当获得的公平补偿利益”。

【评述】

本案裁定未能采纳佐审官提出的,成员国法律赋予出版者“额外”的公平补偿权,或者成员国法律允许作品作者与出版者就此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