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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媒体服务对尼日利亚音乐版权法带来的影响

背景概述

在21世纪,流媒体服务迎来了一个快速的全球扩张期,这项服务甚至已经覆盖了世界上最偏远地区的观众。互联网连接的改善、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及人们对多样化内容不断增长的需求带动了这种增长。例如,非洲节拍(Afrobeat)是一种起源于尼日利亚的音乐类型,现如今已经获得了国际上的认可,而出现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就是流媒体平台为音乐爱好者们提供了可访问的路径。Ayra Starr和Tems等艺术家已经在全球舞台上崭露头角,Ayra Starr最近获得了MOBO奖,而Tems则获得了格莱美的最佳非洲音乐表演奖。

根据2024年直播流媒体市场报告提供的信息,2024年全球音乐流媒体市场价值约为424.1亿美元,2024年至2032年的复合年增长率达到了14%,而且上述市场到2032年还将达到1253亿美元。

流媒体服务彻底改变了音乐消费模式,提供了针对大量作品的无与伦比的访问模式。这种转变给版权法、版权执法、版税分配以及在无国界数字市场中保护艺术家权利等工作带来了极其复杂的挑战。

对此,本文将研究流媒体服务所取得的进步可为版权法带来哪些潜在影响、在数字时代中应用版权法所涉及的挑战,以及相关实体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策略来确保这些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尼日利亚音乐版权法的演变

流媒体(CD、广播、下载)出现之前的传统版权框架

在尼日利亚沦为殖民地之前,该国的音乐作品往往具备一些功能性目的(通常会在重要仪式上进行表演)。表演者和歌手在完成表演后可得到款待或者礼物。

随后,在殖民时代,1912年6月第12号命令(下文简称“1911年法案”)将1911年英国版权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尼日利亚。根据1911年法案,只有首次在英格兰出版或由居住在英格兰领土的作者制作出的作品才能获得保护。该法案会在原创者去世后继续提供50年的保护。

1970年版权法(下文简称“1970年法案”)废除了1911年法案,并于1988年进行了修订。针对尼日利亚的音乐,1970年法案对集体管理组织作出了规定。相关规定允许音乐家收取版税并通过这些集体组织来保障他们的权利。随后,尼日利亚引入了2022年的版权法,并提出了一些与音乐作品创作者有关的规定,包括:将“复制”一词的范围扩大为包括数字复制品;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只需付出“一些”努力即可,这与经修订的1970年法案相反,该法案要求付出足够多的努力才能使作品具有原创性;加入有关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包括控制表演的广播或传播的权利;以及加入有关作品广播报酬的明确规定。

主要的国际版权条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随着版权法律体系的发展,1886年通过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文简称为“《伯尔尼公约》”)在塑造全球版权保护框架的过程中发挥出了关键作用。《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及其作者权利的保护。它为音乐家提供了掌控其作品使用条款的手段。该公约基于下列三个基本原则:源自缔约国某一方的作品(即作者是该国国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该国出版的作品)在其他缔约国必须获得与本国国民作品相同的保护(即“国民待遇”原则);这种保护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续为条件(即“自动保护”原则);以及这种保护要独立于作品来源国的保护(即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为作品提供的最低保护程度,当然,这还是要遵守各国的法律。由于它们与音乐有关,因此这些权利包括在公共场合进行戏剧、音乐或戏剧音乐表演的权利。虽然尼日利亚是上述《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但尚未实现该公约的本土化目标。1999年修订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为“《宪法》”)第12条规定,国际文书必须先完成本土化的程序,然后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文简称为“《版权条约》”)

这份《版权条约》是在《伯尔尼公约》下的一份特别协议,涉及数字作品及其作者权利的保护问题。该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可被视为文学作品而受到保护,并承认数据库是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它创建了一种“向公众进行传播的权利”,涵盖到了那些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作品。重要的是,该条约要求各成员国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防止有人故意规避原创者用来保护自己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它还明确禁止随意删除或更改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数字环境中版权作品保护问题的国际条约,该条约意识到了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同时还试图在创作者的权利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流媒体服务与版权挑战

流媒体服务的兴起极大改变了媒体的消费、分发和盈利方式,为版权法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其容易获取、价格实惠以及市场增长迅速等特点为版权法律体系提出了重大问题。其中包括:

复制权:流媒体服务改变了媒体消费方式,其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而无需再创建实体副本。这一转变对那些主要负责处理有形介质(如书籍或CD)的传统版权法构成了挑战。因此,这带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流媒体是否会在版权法下构成“复制”行为,以及哪种行为会构成侵权,以及应该如何对此进行监管。

在尼日利亚,1970年的一部法案,即《版权法》,缺乏针对数字领域中版权作品保护问题的条款。不过,该《版权法》第108条中有关“复制”的定义包含任何形式的复制行为(例如数字副本等),从而将版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数字格式。这一更加广泛的定义符合不断演变的内容分发形式,并可确保版权所有人在数字领域中对其作品保持控制。

此外,该法案还引入了专门针对在线侵权行为的条款,包括未经授权的流媒体和数字盗版活动。这些条款旨在填补上之前那些会让版权所有人在数字领域中面临权利滥用的漏洞。

尽管取得了上述进展,但是执法工作仍然是一个重大挑战。跨境数字盗版、国际流媒体平台的合规性以及版权法规对新技术的适用性仍是人们持续关注的问题。

合理使用与用户生成内容

相对于版权侵权,这里还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出于合理使用目的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过,问题在于,当艺术家作品在流媒体平台上的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后,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版权侵权?

像YouTube、TikTok、Instagram、Facebook(即“用户生成内容平台”)等平台彻底改变了用户生成内容的创建和分发模式,使用户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分享视频,同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因此,这引发了版权持有者的担忧,他们担心用户生成内容平台可能导致某些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便使用他们的作品,降低他们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音乐和娱乐行业中,含有版权歌曲或视频片段的用户生成内容平台可能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未经授权的版本而损害原创作品的市场。因此,版权法必须努力在促进创造力和确保对版权持有者的充分保护之间找到平衡。随着数字平台的不断发展,一个更加均衡和灵活的版权法的必要性也在变得愈发明显。

在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时会遇到的挑战:其中一个主要挑战在于如何评估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尤其是涉及“转换性使用”时。虽然转换性使用,即那些为原创作品添加了新的表达形式或意义的使用,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但人们关于如何才能构成这种“转换性使用”的、较为主观的观点却导致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出于评论目的将音乐曲目合并到播客中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而使用同一曲目作为背景音乐则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这种差异具体将取决于当时的背景和转换的程度。

在评估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时,还会出现另一种复杂的问题。在线音乐通常会涉及整首歌曲的复制过程,这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是相抵触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出于教育或批判性分析等目的时,使用整部作品又有可能是合理的。人们在确定什么是构成作品的“核心”时的主观性使这种评估工作进一步复杂化,导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

此类使用对原作市场价值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最具争议的因素。在音乐流媒体行业中,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会直接影响到艺术家和版权所有者的收入。然而,一些人认为,某些未经授权的使用,如用户生成的内容或混音,是可以作为促销工具的,甚至还有可能提高原创作品的市场价值。这种观点凸显出在音乐流媒体领域中统一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难点所在。

集体管理组织在版税征收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相关法案将集体管理组织定义为一种可代表版权所有者的组织,其主要目标是谈判和授予许可、收取和分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版税。

虽然版权可以通过创作者和用户之间的个人合同进行管理,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就有关传播作品的个人许可展开磋商。人们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持续使用意味着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有关音乐作品的纠纷也会激增。上述集体管理组织有助于管理这些作品的使用者和作者之间的权限。

权利持有人会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这包括监控相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潜在用户展开谈判、颁发载有费用和相关条款与条件的许可证、收取此类费用并将其分配给权利所有者。这可以看作是集体管理的定义。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有关各方能够与外国的组织签订协议,并提供他们的音乐作品以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许可。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负责管理作者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权利,并收取公开表演、广播以及复制音乐作品的版税。

《版权法》还允许集体管理组织为那些所有人并不是该组织成员的作品颁发许可证,但前提是:此类作品与该组织获准颁发许可证的作品属于同一类别; 没有任何其他的集体管理组织以其他方式代表此类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开展业务; 获批准在相关作品类别内进行运作的集体管理组织数量不多于一个; 此类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未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选择退出对其权利的集体管理;并且就使用作品的版税和向此类所有者支付版税等事项而言,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区别对待相关的所有人。

上述法案规定,未经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批准,任何个人或公司机构都不得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否则的话会面临下列处罚:在未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个人若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展开运营或业务的话,一经定罪,应被处以至少100万奈拉的罚款或至少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而法人团体则将面临至少500万奈拉的罚款。

流媒体时代音乐版权的未来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在版权执法中发挥的作用

区块链是一种数字系统,可用于以一种难以或不可能更改、侵入或欺骗系统的方式记录下信息。它本质上是一个各种交易的数字分类账,经复制之后分布在区块链上的整个计算机系统网络中。一旦数据被添加到区块链中,就无法更改,这使其成为跟踪和保护内容的绝佳工具。

区块链有可能为监控和保护数字内容提供解决方案。然而,人们也对这种去中心化环境中的权利和所有权的执法问题提出了新的担忧。

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个人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将变得更加重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将他们的公司和生活方式转移到网上,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将意识到他们可以使用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来验证其资料的所有权。不可替代的代币可用于验证多种类型资料的来源,包括照片、文本、视频和音乐。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使流媒体能够提供人们想要的音频和视频内容。例如,Spotify在其推荐引擎中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对数字消费行为有着很好的理解能力,并会根据人们收听的音乐类型和最喜欢的艺术家创建出DJ播放列表。

此外,索尼音乐最近删除了超过7.5万张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录音作品,这些作品本身是由Harry Styles等艺术家演绎的,这凸显了有关各方对此类技术干预措施日益增长的需求程度。

人工智能能够快速地分析大量数据,这使其成为监控和保护版权的有效工具。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机器学习算法,通过扫描数字平台来查找与受保护作品匹配或非常相似的内容,从而检测出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素材。例如,人工智能驱动的系统可以识别出侵犯了艺术家权利的虚假音频或视频内容。

结语

尼日利亚的法律系统仍在努力赶上当前的数字化浪潮。由于流媒体服务的发展重新定义了音乐的消费、分享和货币化模式,因此尼日利亚需要修订传统的版权法。该法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数字格式并会解决相关的在线侵权问题,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进步。

然而,执行机制和跨境合作仍然是主要的障碍。随着技术的发展速度逐渐超过监管,法律框架必须不断演变,以便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和接受数字平台提供的创新之间实现一种公平的均衡。确保艺术家和权利持有人得到补偿,同时允许出现创造性的表达和转换性的作品,这些都是培育充满活力的数字音乐生态系统的关键所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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