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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等于双倍许可使用费
日期:2019-05-28

编者按:波兰一家影音作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OTK告上法庭,诉称后者通过有线网络非法向波兰一城市放送电视节目。原告要求以该节目正常许可使用费的双倍计算侵权赔偿额。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定?一起往下看。

【背景】

波兰一家影音作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OTK告上法庭,诉称后者通过有线网络非法向波兰一城市放送电视节目。原告要求以该节目正常许可使用费的双倍计算侵权赔偿额。审判过程中,波兰最高法院决定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作出裁定,如果侵权赔偿费等于或大于双倍正常许可使用费,是否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关于不得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结论】

欧洲法院首先指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立法目的是确保有效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即成员国制定的有关措施、程序和补偿等应当有效、合理且具有警戒性质。裁定接着指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只是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并未禁止成员国制定更高的保护标准。其次,欧洲法院承认,正如《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前言第26自然段所写,该法目标并非创造惩罚性赔偿义务。但是,裁定接着解释到,该指令不强制要求成员国指定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等于禁止成员国制定相关制度。此外,裁定还强调基于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害赔偿总额,无需证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上述分析外,欧洲法院在其裁定结论中要求审判法院注意,如果基于双倍合理许可使用费得出的损害赔偿金额远超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则是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所禁止的。

【评述】

近期,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是惩罚还是纠正的争论日益加剧。现在,《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明确声明不支持惩罚赔偿论。无论如何,欧洲法院的裁定为欧洲体系的决定性转折铺平了道路。鉴于本案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一项旨在扩大知识产权执行,效力及于知识产权各领域的指令规范,因此该裁定影响将遍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尽管本案裁定未排除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但是认定,过当损害赔偿要求属于权利滥用。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