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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享平台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日期:2019-05-22

编者按:本案提及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广义概念是洲法院首次在Svensson案判决中引入,并通过之后的GS MEDIA案和Filmspeler案完善的。目的是防止未经权利人同意,第三方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或者协助他人获取受保护作品并以此获利。一起来看详细案情!

【背景】

争议涉及荷兰“海盗湾(The Pirate Bay)”文件分享平台(以下简称“TPB平台”),用户几乎覆盖全球。TPB平台允许用户使用BitTorrent系统分享文件,即将供下载的文件虚拟分为数个片段,分段下载,提高网络传输速度。使用该系统传输文件的用户必须首先下载特定软件(非由TPB平台提供),用以创建种子文件。使用该软件,用户可以将文件上传至该平台,TPB平台对上传文件创建索引,方便其他用户检索,并利用前述软件将文件片段下载至本地电脑。本案被告并非TPB平台,而是两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商:Ziggo和XS4ALL,该两家服务商的绝大多数用户同时是TPB平台的用户。原告——荷兰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Stichting Brein——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封禁TPB平台的域名和IP地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案随后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最高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s)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TPB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指令(第2001/29/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an ac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结论】

欧洲法院遵循2017年4月26日Filmspeler一案(案件号:C-527/15)判决结论,为确定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需要单独分析每一要件。Filmspeler案指出,行为人清楚相关事实,仍然向其他用户提供受保护作品访问路径的,构成《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文件是由平台用户上传的,但是平台运营商清楚相关行为后果,仍然主动对上传文件创建检索和进行分类。平台运营商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帮助其他用户查询相应文件,进行下载或者与其他用户进行分享。因此,欧洲法院裁定,在公众获取案件涉及文件的过程中,TPB平台起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应当认定该平台上述行为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评述】

欧洲法院首次在Svensson案(案件号:C-466/12)判决中引入,并通过之后的GS MEDIA案(案件号:C-160/15)和Filmspeler案(案件号:C-527/15)完善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广义概念。显然,欧洲法院的目的是防止未经权利人同意,第三方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或者协助他人获取受保护作品并以此获利。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