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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新法规
日期:2023-11-12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最近发布了第2023-023号备忘录通告,即《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实施细则和条例》。该通告已于2023年11月12日生效。


 


该通告概述了关于录音制品权利的规则,以及关于在录音制品属于相关范围(详见下文)的情况下使用者应支付的单一公平报酬(“SER”)的指南。


 


详细信息


 


一、涵盖范围和例外情况


 


(一)、现场表演或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表演者应符合下述条件:


 


1、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


 


2、《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另一缔约国(“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


 


3、既非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也非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但其表演:(1)在菲律宾或其他缔约国进行;或(2)被录入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和《罗马公约》第5条和第6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中或广播节目中。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录音制品:


 


1、由以下任一制作者制作:


 


(1)、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


 


(2)、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


 


(3)、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


 


2、在以下任一国家(地区)首次出版:


 


(1)、在菲律宾;


 


(2)、在另一缔约国,如果录音制品在非缔约国首次出版,但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也在菲律宾或缔约国出版,则应视为在菲律宾或缔约国首次出版。


 


但不适用于:(a)由非自然人表演者创作的表演;(b)1978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表演或录制的录音。


 


二、表演者权利


 


(一)、精神权利


 


表演者对其现场声音表演或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应享有以下精神权利:


 


1、署名权——指表演者表演的身份确认权,包括在插页中或以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做法的任何方式列出其姓名的权利,但因表演的使用方式而被省略的情况除外。表演者也有权不享有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指表演者反对对其表演进行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可能损害其声誉的修改的权利。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在其死亡后应一直保持至财产权期满,并应由继承人或主张保护的政府行使权利。


 


(二)、财产权


 


表演者应享有以下财产权:


 


1、现场声音表演


 


(1)、授权向公众广播和传播其未录制表演的专有权,除非该表演已经是广播表演;


 


(2)、授权录制其未录制表演的专有权。


 


未录入录音制品的表演保护期为自表演发生当年的12月31日起50年。


 


2、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


 


(1)、复制权——指许可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专有权;


 


(2)、发行权——指对首次公开发行其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正本和副本许可通过销售或者其他形式在菲律宾境内或者其他国家转让其所有权;


 


(3)、出租权——指许可向公众商业出租其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正本和副本的权利,即便是由或依据制作人授权发行之后;


 


(4)、传播权——指许可向公众传播其录制表演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或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取录音制品,以及具有类似效果的录音制品的其他传输形式。


 


录音制品的表演权保护期限为自录音制品录制发生当年的12月31日起50年。


 


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享有以下专有权:


 


(一)、财产权


 


1、复制权——指许可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专有权;


 


2、发行权——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正本和副本许可通过销售或者其他形式在菲律宾境内或者其他国家转让其所有权;


 


3、出租权——指许可向公众商业出租其录音制品正本和副本的权利,即便是由或依据制作人授权发行之后;


 


4、传播权——指许可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权利,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或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取录音制品,以及具有类似效果的录音制品的其他传输形式。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上述权利受《知识产权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限制和例外的约束。


 


四、SER


 


该通告阐述了有关SER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或直接用于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复制,或以盈利和提高利润为目的的公开表演。支付SER应是录音制品使用者的义务。


 


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可以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报酬金额,但协议应进行谨慎的设计,考虑到各种相关情况,以使表演者更加受益。


 


使用者每次使用录音制品应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一份SER,而不是分别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SER。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表演者和制作者应平分报酬。


 


使用者可以根据权利人事先达成的协议,排除其他人向表演者、制作人或其各自的集体管理组织(CMO)支付SER,但必须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版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管理办公室(Bureau of Copyright and Other Related Rights)还应建立一站式许可制度(OSLS),并对未支付SER的情况进行监督。


 


最后,除非索赔人明显无权获得付款,否则使用者不得扣留付款。菲律宾本地集体管理组织在IPOPHL的认证证书或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名单(或两者兼而有之)中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以及与本地认可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互惠协议,应被视为享有权利的充分证据。


 


建议的行动


 


建议客户注意IPOPHL的规则和条例,以确保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得以保护和尊重。(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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