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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专利商标局人工智能指南强调了从业人员和公众面临的风险

202441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份针对人工智能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关于在向该机构提交申请的准备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南。

 

该指南发布的两个月前,该机构就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发布了一份关于滥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导性备忘录,澄清了现有规则在提交人工智能材料方面的适用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的2023年年终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指南的制定,该报告承认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背景下的益处和危险。该报告还特别提到了美国总统乔.拜登(Joe Biden)《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该命令指示USPTO局长在与版权局局长进行协商后,就可能采取的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行政行动向总统提出建议。

 

210日的《联邦公报》通知草案以2月的人工智能指南为基础,旨在提醒专业人士、创新者和企业家注意该机构的现行规则,以防范人工智能的潜在“危险”。这些规则包括诚实守信义务、签名要求、信息保密、外国申请许可和出口法规、现行电子系统的政策以及对客户应承担的责任。

 

26日针对TTABPTAB发布的指南类似,这份新指南重申了一点,即该机构要求签名并由签名人证明所有陈述都被认为是真实的且已通过“在当时的情况下合理的调查”确认的相关要求,同样适用于在人工智能辅助下提交的材料。指南还指出,“提交给该机构的任何材料都必须由提交该材料的一方或多方进行审查”“这些当事方应对其中的内容负责。仅仅依靠人工智能工具的准确性并不是一种合理的调查。”

 

虽然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通常不必向该机构披露,但“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有可能会遗漏、误报甚至使人‘混淆’信息或对信息产生‘幻觉’,提交材料的一方或多方必须确保内容中的所有陈述都是其所知的真实情况,并且是基于被认为是真实的信息得出的”。

 

该指南还提供了专利和商标方面的示例。例如,关于在发明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问题,该机构表示,“如果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对《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的可专利性具有重大意义,则必须向USPTO披露此类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情况。该机构212日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的指南》中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该指南称,从业人员还有责任避免提交或申请已知无法获得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如果权利要求是由人工智能工具起草的,则必须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格外谨慎”以验证其技术准确性。此外,如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起草所谓的“预言性示例”(描述了合理预期的未来结果,如尚未进行的实验),该指南解释称,“这种情况应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以帮助读者将这些示例与实际工作示例区分开来(例如通过使用适当的时态)。”

 

该指南还概述了人工智能工具的广泛使用带来的潜在的行政问题,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声明(IDS)中填写引文以供提交和收集在先技术参考文献方面。该指南指出:“虽然人工智能可能对一些专利申请人和从业人员具有吸引力,但不受限制地使用人工智能会带来增加向USPTO提交的IDS申请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危险,这可能会给该机构带来大量积压和处理不相关的申请的负担。”因此,IDS的签署方应确保删除不相关的信息,以免材料“被解释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提交的文件,因为它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必要的增加在该机构进行任何程序的费用”。

 

在商标申请方面,应特别避免任何不能显示商标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样本,也不能显示实际在市场上不存在的其他人工智能创建的证据,以及如在专利背景下提交的“不必要的或累积的材料”。

 

关于一般文件申请,该机构解释称,例如,用于自动填写表格或将文件上传到USPTO网站的人工智能工具无法进行电子签名,也无法获得USPTO.gov的账户。该指南还强调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无意披露客户信息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潜在机密性影响。

 

该指南还强调:“具体而言,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人工智能工具可能使用位于美国境外的服务器的可能性,这增加了输入此类工具的任何数据被可能出口到美国境外的可能性,这可能违反现有的相关出口管理和国家安全法规或保密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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