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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日期:2013-01-01

第一部分

绪 则

第 1 条

缩略语

1.1 缩略语的含义

(a) 在本细则中,“条约”一词指专利合作条约。

(b) 在本细则中,“章”和“条”指条约的特定的“章”或者“条”。(译者注:在本译文中均加“条约”二字)

第 2 条对某些词的释义

2.1 “申请人”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应解释为也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从规定的措词或者本意,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 “代理人”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 90.1 委托的代理人,除非从规定的措词或者本意,或者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2.2 之二 “共同代表”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 90.2 被委托为或者被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 “签字”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的目的,该签字即指盖章。专利合作条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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