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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佐审官驳回波兰对欧盟版权指令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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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7月15日,欧洲法院的佐审官亨里克.索格曼德斯加德(Henrik Saugmandsgaard Øe)发表了一份法律意见,驳回了波兰对《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提起的诉讼,但佐审官对如何使内容自动识别工具的使用与言论自由基本人权相一致提出了一些警告。

虽然作为欧洲法院法律顾问的佐审官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通常代表着欧洲法院的最终裁决。斯德哥尔摩大学知识产权与市场法学院的主任埃莉诺拉.罗萨蒂(Eleonora Rosati)指出:“法院作出第17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相一致的实质性结论一点都不令人感到惊奇。

事实上,佐审官一年前在YouTube案中就非常清晰地表达了其观点。”第17条规定,如果用户上传了侵犯版权的内容,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服务提供商采取了措施以阻止非法上传(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内容自动识别工具的形式),则其可免于承担责任。波兰针对第17条向欧洲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该条应被废除,因为其侵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第17条是运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严厉批评的对象。他们称在线平台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甚至会屏蔽合法内容。佐审官认识到自动工具等“过度屏蔽”的风险,但他认为指令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足以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佐审官提出了2个重要警告。首先,内容分享平台应尊重版权限制例外,包括对文化产品的引用、批评、评论或模仿。预防性屏蔽工具应尊重这些例外,而不是在用户提出申诉后进行纠正。

其次,佐审官指出,私人提供商不能成为网络内容是否合法的判断者。因此,他们只能对明显非法的内容进行屏蔽,不应对模棱两可的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前欧盟立法者朱莉亚.丽达(Julia Reda)表示:“佐审官的观点非常清晰。在实施第17条时,成员国有义务将上传过滤器的使用限于明显非法的内容。

在评估用户上传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上,商业平台不得扮演法院的角色。”如果权利人认为内容为非法上传,其有责任通知平台或相关部门。在罗萨蒂看来,佐审官的意见承认欧盟法应在版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找到平衡,同时拒绝第17条具有追溯效力。罗萨蒂表示:“考虑到欧洲法院上个月对YouTube案的裁决,法院至少会在第17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相容性核心问题上遵从佐审官的意见。”成员国的实施情况版权指令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生效。

尽管转换的最后期限是2021年6月7日,但只有少数成员国已经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延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欧盟委员会在截止日期前一个工作日才发布了关于第17条的指南。该指南对“区分机制”(earmarking mechanism)作了规定,此类内容自动识别工具旨在防止非法上传具有时效性的内容。对于倡议组织“创意版权”(Copyright for Creativity)的协调员卡罗琳.德科克(Caroline De Cock)来说,佐审官的意见“推翻”了欧盟委员会的区分规定。许多反对第17条的人士还指出,少数已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欧盟国家并不能确保履行佐审官强调的警告。

丽达补充道:“只有德国的转化对‘推定授权使用’规定了自动屏蔽例外。在许多其他国家,国内实施显然违反了言论和信息自由。”欧洲数字权利倡议网络政策负责人迭戈.纳兰乔(Diego Naranjo)也指出,成员国在将指令纳入其法律框架时应注意保护言论自由。

纳兰乔说:“最近的案例表明,滥用版权声明已成为阻止和删除内容的最快方式,导致持不同政见者、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对此保持沉默。”

(编译自www.euractiv.com)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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