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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补偿制度应当包含有效的例外规则
日期:2018-05-09

编者按:《意大利版权法》设立“私人复制公平补偿机制”,通过对可用于“私人复制”的设备和工具收取税金的方式补偿版权权利人因私人复制行为受到的损失。在此背景下,已经有数家生产录制设备、手机、个人电脑和照相机的厂家提出上诉,要求废除这项法律。具体原因请往下看!

【背景】

《意大利版权法》设立“私人复制公平补偿机制”,通过对可用于“私人复制”的设备和工具收取税金的方式补偿版权权利人因私人复制行为受到的损失。依照该补偿机制,尽管最终承担税金义务的是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自然人,但实际上是首先由设备和工具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缴纳税金,之后在销售给最终用户时将上述税金加入售价之中。如果最终用户并未使用这些设备和工具实施私人复制活动,可以向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SIAE)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金。

但是,设备和工具的生产商或经销商不能利用上述“补偿金退还机制”,只能通过与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签订协议的方式,免除税金缴纳义务。意大利法律规定,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有权与相关行业协会签订协议,协商确定是否缴纳税金。

在此背景下,已经有数家生产录制设备、手机、个人电脑和照相机的厂家提出上诉,要求废除这项法律。理由是,该项法律要求不符合“私人复制”条件的人(即法人)也要承担税金义务,并赋予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单方决定免交税金群体以及可以要求退还已缴纳税金群体的权力等,违反欧盟法律规定。

意大利国务委员会中止审理程序,向欧盟法院提出疑问,要求确认以下两个规定是否违反欧盟法律:

(1)允许垄断版权管理的国家机构单方制定“事先豁免”标准,免除未用于私人复制的设备和工具缴纳税金的义务;以及,

(2)规定只有(设备和工具)的最终用户,不包括生产商或经销商,可以请求退还已缴纳的税金?

【发现】

为解决本案问题,欧盟法院在裁决中引用了其近期在涉及“私人复制合理补偿”案件中确立的一系列原则:

(1)“私人复制合理补偿”,要求由最终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因实施上述行为给相应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补偿义务,但是允许一项法律要求设备和工具中间商(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等等)先行承担补偿义务,只要该项法律同时规定上述补偿可以向最终用户主张即可。

(2)如果一项补偿机制规定对设备和工具的最终使用目的不加区分全部征收补偿金,则欧盟法律要求该机制应当同时规定快速、简单及有效退还不应征收部分的程序。

(3)补偿机制不得适用于使用设备、机器和工具等实施与“私人复制”无关的复制行为的非自然人用户。本案中,意大利并未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偿机制,未规定并非用于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设备和工具免缴补偿税金,而是规定只有与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签订协议才能免除上述补偿义务,这属于对未签署上述协议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的歧视条款。因此,欧盟法院指出,以与国家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协议作为免除补偿义务的条件,违反了对相同情况的经销商和制造商平等对待的原则。此类免除补偿义务的制度,应当增加一般适用条款,列明客观透明的适用条件。法院还进一步指出,如果一项法律规定了只允许最终用户而非中间商可以要求退还已经缴纳补偿税金的制度,应当也规定针对中间商的客观免除机制,否则该项法律违反欧盟法律规定。

【评述】

本案裁定囊括了欧盟法院之前多个涉及“私人复制公平补偿”案件的裁定结果。2010年10月21日“Padawan”案(案件号:C-467/08),2011年6月16日“Stichting de Thuiskopie”案(案件号:C-462/09),2013年7月11日“Amazon International”案(案件号:C-521/11),2015年3月5日“Copydan”案(案件号:C-463/12),2016年6月9日“EGEDA”案(案件号:C-470/14),直至本案裁定,均明确了一个原则:应当建立一种真实有效的制度,要么免除未实施“私人复制”行为的用户或者经销并非用于“私人复制”目的的设备或工具中间商的补偿义务,要么允许其可以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补偿金。

作者:Patricia MARISCAL,艾萨博睿准合伙人

编译:李方茜,艾萨博睿实习生审校: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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