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允许版权流氓(其目的是通过与比特流盗版者达成和解来获取利益)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处获得用户身份信息?根据欧洲法院佐审官斯普纳尔(Szpunar)向欧洲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各成员国法院认为这种要求不合理或不合法,则答案是否定的(版权流氓无法获得用户信息)。
“版权流氓”一词通常用于描述在视频娱乐行业以涉嫌侵权的文件共享者为目标索取和解赔偿金的公司和实体。
总体而言,这些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愿采取对抗性的法律诉讼,主要是想从相对容易的来源获得其他收入——和解赔偿金。
但是,通常这些公司较为复杂的业务结构却有可能破坏它们自己的计划。正在进行的Mircom案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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