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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最新Dabus裁决与欧洲一致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第18审判庭最近确认,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不能授予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专利[案件编号:18W(pat)28/20]。该决定涉及人工智能系统Dabus(代表“用于自主引导统一感知的设备”)。这是拒绝专利申请可以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发明人的最新决定。


现在,德国看起来正在使其目前的判例法与英国和欧洲专利局(EPO)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更远地区的专利法院保持一致。南非是个例外,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的专利。


法院对比了以前的做法


但第18审判庭的决定与2021年的听证会结果不一致,该听证会涉及Dabus创造者塞勒的一项用于分形食品容器的专利,即DE1020191281202。主审法官西格弗里德.霍希特(Siegfried Höchst)领导的第11审判庭裁定,即使人工智能已经确定了问题和解决方案,被列出的发明人也必须是自然人。但与此同时,法院指出,申请可以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人类发明者的补充。


现在,第18审判庭提出,申请将人工智能系统列为发明人的方法可以是伪造的信息,例如列出一个虚假的发明人。然而,代表塞勒和Dabus的各方拒绝了这一想法,因为在专利申请中包括虚假信息可能会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


虽然DPMA对第11审判庭的决定提出的上诉目前正在德国联邦法院审理,但不知道Dabus的代表是否已对第二次申请的结果提出了上诉。


Dabus在欧洲不走运


在其他地方,塞勒在英国的运气并不好——Dabus的创造者已经在3个回合中被击败。最近一次打击是在2021年9月,当时上诉法院支持发明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机器。塞勒的论点是,Dabus本身应该被命名为EP3564144和EP3563896的发明人和所有者,因为它是开发或“创造”专利背后的发明的人工智能设备。最后一步是向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应在今年年底前公布结果。


EPO也拒绝批准关于分形饮料容器的EP18275163号专利,理由是所列的发明人必须是人类,不能是人工智能机器。在EPO上诉委员会确认的一项决定中(案件编号:J08/20),审查员认为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其中要求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地位的人。另一项有争议的专利是EP18275174,它涵盖了创造分形光信号的技术。


然而,人们希望欧洲的专利判例法对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相关应用进行调整。Dabus可能已经拉开了围绕发明人权利进行众多讨论的序幕。(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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