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 法规
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4-05-11

实用新型实施条例

第一章 通则

第 1 条 应用范围

(1) 对于在实用新型法中调整的用于德国专利商标局的程序,本条例的规定对实用新型法的规定和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的规定起到补充作用。

(2) 在本条例中参考的 DIN 标准,以 Beuth 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柏林和科隆的为准,并且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中存档。

第 2 条 递交形式

要求作为实用新型来受到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法第 1 条第 1 款),应以书面形式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对于电子递交以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的第 12 条为准。

第 3 条 注册申请

(1) 注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法第 4 条第 3 款第 2 项)的申请,必须以德国专利商标局规定的表格递交。

(2) 申请必须包括:

1. 对申请人的以下说明:

a)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姓名,或者如果注册要以申请人的企业的名义进行,提供与商业注册簿中所注册的相同的企业名;

b)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人合公司的,提供该法人或者公司的名称;法律形式的称谓可以用惯用的方式来简写。只要该法人或者该人合公司在注册簿中已注册,该名称必须与注册记录一致。对于民法意义上的公司,也应当提供至少一个有权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和地址;在此必须明确,实用新型的申请是否对于一人或多人、或者对于一个或多个公司、申请人是否以企业的名义或者以公民姓名来申请;

c) 居住地或者所在地或者通信地址(街道和门牌号码、邮编、地点);

2. 实用新型的主体的简短且准确的技术名称(不是商标或者其他的夸大式名称);

3. 本发明请求注册实用新型的声明;

4. 如果委托了代理人,提供代理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5. 所有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名;

6. 如果申请涉及一件实用新型申请的分案(实用新型法第 4 条第 6 款)或者分支案件,提供母案的案卷号和原申请的申请日;

7. 如果本发明的申请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管辖范围内已经申请了在先发明专利并且要求使用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提供相应的声明,该声明必须与实用新型申请一同递交(实用新型法第 5 条第 1 款-分支案件)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12/201501120951302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