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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程序中进行专利内容清楚度审查的条件和范围
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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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2015年3月24日,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European Patent Office’s Enlarged Board ofAppeal)就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中能否审查权利要求清楚度问题作出裁定。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100条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的情况。但是,如果在异议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内容作出修改,那么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第101(3)条的规定,欧专局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应当审查修改后的专利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包括第84条专利内容应当清楚明确的要求),并决定通过或者驳回修改后的专利。

  至于欧专局上诉委员会(European Patent Office’s Board of Appeal)是否有权审查异议或者上诉程序过程中修改的专利内容,一直以来存在不同意见,此前的裁定结论也各有出入。

  鉴于此,欧专局上诉委员会要求扩大委员会裁定,专利异议程序中权利人以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专利,上诉委员会能否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清楚度审查;如果对前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审查范围为何?

  【结论】

  扩大上诉委员会在本案裁定中指出,为达到《欧洲专利公约》第101(3)条规定的目的,只有当专利修改可能造成专利内容不清楚时,才能审查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公约第84条(权利要求书清楚明确)的规定,并且审查范围应当限于修改部分是否确实造成内容缺乏明确性。

  综上所述,欧专局只能对专利异议程序中修改的部分作出是否驳回修改的决定,而不能以修改的权利要求不清楚为由驳回整个专利。

  【评述】

  本案裁定明确支持T 301/87号案件裁定所确定的“公约”法理解释(conventionaljurisprudence),摈弃了T 1459/05号案件和T459/09号案件裁定所主张的通过“扩展”法理解释(diverging jurisprudence)扩大清楚度审查的范围。自本案裁定起,异议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清楚度的审查将限定在比“扩展”法理解释更严格的范围之内。

  本案裁定一项法律实践影响是,欧专局的异议程序不得以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为由驳回该专利,因为专利内容不清楚并非可提起异议申请的理由。因此,如果一项专利在异议程序中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整个权利要求或者限缩已经授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则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未增加新内容,因此不得审查其专利清楚度。

  如果在专利异议程序中,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而非全部)特征的方式对前者进行限制,那么只有因引入上述新的特征可能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清楚度审查。

  对于上述结论是否也会影响欧专局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清楚度审查程序,我们拭目以待。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