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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务发明法
日期:2017-12-26

职务发明法



(1) 在雇佣关系期间作出自由发明的雇员应根据§18 Abs.1通过书面声明(§126b BGB)立即通知雇主。必须就这一发明进行沟通,如有必要,还要了解其形成情况,以便雇主可以判断发明是自由发明或是职务发明。


(2) 雇主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三个月内未向雇员辩驳,则其发明是自由的,则雇主不能再根据本条对该发明主张权利(§ 6)。


(3) 如果发明明显不适用于雇主的工作领域,则不存在义务通知自由发明。


(1) 雇员在其就业期间将自由发明时一步利用之前,如果在提供的时候,该发明正好落在用人单位的当前或预备运营的工作范围内,则他首先至少提供给雇主以合理的条款使用发明的非独占权利。


(是指雇员在就业期间将自由发明应用到其它地方,还是指将就业期间发明的自由发明应用到其它地方?应该是前者吧,因为自由发明的定义就已经确定了其在就业期间发明的了)


该行为可以与根据§18的通知同时进行。


(2) 如果雇主在三个月内不接受Angebot,则其特权到期。


(3) 如果雇主同意在第2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获得向其提供的权利,但声称要约条件不合适,法院应应雇主或雇员的要求,规定条件。


(4) 如果与商定或确定的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雇主或雇员可以要求条件的不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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