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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赔偿额的诉讼请求
日期:2018-05-09

编者按: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UVP”)在比利时起诉Telnet NV(以下简称“Telnet”)侵犯其专利权。Telnet提出反诉,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最终Telnet胜诉,UVP被判赔偿Telnet因应诉而产生的费用。

【背景】United Video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UVP”)在比利时起诉Telnet NV(以下简称“Telnet”)侵犯其专利权。Telnet提出反诉,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最终Telnet胜诉,UVP被判赔偿Telnet因应诉而产生的费用。法院判决UVP应当赔偿的费用总额是11,000欧元,这也是比利时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Telnet提出,他们为诉讼花费的实际费用远超过上述判决数额,要求UVP支付其律师费用185,462.55欧元以及一家专利代理所的服务费用40,400欧元。

【发现】欧盟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欧盟有关执行知识产权法的指令(第2004/48/EC号)》(以下简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4条有关赔偿费用的规定是否应当理解为,禁止成员国国家法律设立固定赔偿率方案,限定律师服务费的赔偿上限?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欧盟法院指出《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规定了判定知识产权诉讼赔偿费用的两个要求:赔偿数额应当“合理(reasonable)”且“适当(proportionate)”。一方面,成员国国家法律设立固定赔偿率方案,并不必然违反上述《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要求。因为,如果设立目的是为了确保胜诉方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赔偿,设定具体数值时也考虑了诉讼标的、诉讼总价值以及胜诉方为维护其权利而付出的劳动等等,那么设立固定赔偿率方案不违反《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的要求。上述判断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况:胜诉方与其律师签订了“超高”律师费,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超过为执行其知识产权权利而进行的必要行为。此时如果允许胜诉方主张全部诉讼成本,则对于败诉方来说,赔偿额远远超过“合理”限度。另一方面,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诉讼成本,并不代表允许成员国国家法律制定“远低于”该国律师费用平均值的固定赔偿率。要求承担“适当”的诉讼费用,不代表败诉方一定要承担“胜诉方的全部诉讼支出”,但至少应当承担“胜诉方实际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的大部或适当比例”。欧盟法院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4条是否应当理解为,禁止成员国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在败诉方有过错时,才承担胜诉方聘请“技术顾问”的费用?欧盟法院在裁定中首先指出,只有与诉讼存在联系的“技术顾问”费用才属于诉讼成本范围。本案中技术顾问仅对相关行为进行识别和研究,对市场进行概括分析并发现可能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并构成侵权的情况,但是分析研究并非针对特定侵权者,因此不能证明该“技术顾问”的行为与诉讼本身有足够紧密的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不论它们的性质如何,如果“技术顾问”提供的服务是为了在具体诉讼中保证“能够采取有效法律行动”,那么聘请该“技术顾问”提供上述服务的费用就属于《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4条规定的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评述】专利诉讼,由于需要专业性很高的律师以及技术专家的参与,因此诉讼成本高昂。直到今天,诉讼参与方仍然相信只要赢了诉讼,就能收回全部诉讼成本。实际上,许多国家规定了诉讼实际发生成本的可要求赔偿的上限。欧盟法院对本案的初步裁定,势必会引起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限制规定的大范围修改。欧盟法院在裁定中指出,设立“赔偿诉讼成本”的目的是为了震慑侵权行为,因此相应的赔偿额必须是“合理”而“适当”的。因此,应当保证胜诉方即使不能收回全部诉讼成本,至少能够收回“大部分”诉讼成本。从本案的裁定来看,真正要限制的是“过高”或者“大大超出正常”的诉讼费用,而非限制法律中不能规定固定赔偿率。

作者:AntonioCASTÁN,艾萨博睿合伙人 编译:李方茜,艾萨博睿实习生 审校: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