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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称包装颜色、字体和风格惊人相似构成侵权

印度

传统产业

2022-01-20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在处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时着重指出,包装颜色、字体和样式惊人相似构成商标侵权。法官苏瑞斯.库马尔.凯特(Suresh Kumar Kait)正在处理一项要求撤销授予给原告的单方临时禁令的上诉案。

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两个卷烟品牌,原告指控被告(上诉人)的商标“TOPAZ”使用了原告的商标“TOTAL”(二者的字体和样式也相同)。原告声称,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似,具有欺骗性,构成对原告商标“TOTAL”的侵权。

原告进一步指出,被告的产品包装/商业外观的基本特征对原告带有“TOTAL”商标的产品的包装/商业外观构成版权侵犯。德里高等法院曾下达命令,禁止被告、其董事、合伙人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制造、销售、要约销售、供应、宣传、直接或间接交易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商标“TOTAL”的产品。案件论据被告(上诉人)的资深律师辩称,他们在2011年采用了商标“TOPAZ”,而原告在2015年才采用商标“TOTAL”。

律师称:“被告在2011年构思了TOPAZ品牌并从那时起一直在使用该名称,并没有欺骗性地采用该商标。但是,原告在过度地拖延10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被告关于撤销2021年8月10日临时命令的申请应被允许,以免被告遭受业务损失。”他进一步指出,被告在2011年为了推广TOPAZ品牌采用了独特的商业外观/包装,与原告为其带有“TOTAL”商标的产品获得的版权登记无关。他还提出,原告没有获得“TOTAL”文字商标注册,原告的所有注册都与图形商标有关,因此不存在侵权。被告律师提到印度《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认为当商标包含任何行业共有的或非显著性元素时,构成注册商标一部分的此类元素并不享有任何专有权。

该律师表示,在请愿书的第28段中,原告承认它对被告使用文字商标“TOPAZ”没有任何意见。律师认为原告不能垄断卷烟行业常见的元素,例如带有法定警告的图像。他感同身受地表示,卷烟消费者对其消费的品牌非常挑剔,个人对卷烟的味道、长度、过滤嘴等参数都有不同选择。然而,为原告出庭的资深律师在提交反诉时辩称,原告从未对被告使用“TOPAZ”文字商标提出任何异议,反对的是关于被告产品TOPAZ的商业外观/侵权包装。

他指出,被告故意抄袭原告产品TOTAL的包装、卷烟纸、铝箔纸等基本特征。双方的包装包含相同的法定警告,警告元素占据了包装的大部分面积;被告的包装/烟盒的基本底色是深金属黑色与深蓝色的独特色调,与原告一致;双方烟盒都包含穿过表面的棱纹线;双方烟盒的正面和背面的字体和字母位置相同;都使用蓝色和银色镶条;都提到“Dual Flavors”(双重口味)和“Twin Flavors”(双口味)词语;都用金色的虚线圆圈和金色圆环描绘双方的品牌名称。

他进一步指出,被告故意针对原告的客户并销售侵权产品,这相当于侵犯原告TOTAL品牌产品的包装和艺术作品的版权。由于惊人的相似性,消费者被欺骗了。据称,被告在2015年有意获得TOPAZ商标注册,但未呈交任何证明自2011年或2015年以来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原告认为被告是经验丰富的/习惯性侵权者,并且其他多家卷烟公司已对被告提起商标侵权和假冒诉讼。

律师还提出,即使在本案中,被告也违反了2021年8月10日的禁令。他还辩称,原告没有拖延,因为他在2020年了解到被告的产品,其案子是有根据的。德里高等法院的意见 法院一开始就指出,裁决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使用商标“TOPAZ”以及商业外观和包装。法院进一步表示,在案件的现阶段,法院无权详述案情,只会对单方临时禁令的有效性作出裁决,并回答原告主张的侵权和假冒是否很有可能造成公众对TOTAL和TOPAZ两款产品产生混淆,给双方造成业务和名誉损失。

法院驳回了被告方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即原告在寻求商标侵权或假冒诉讼方面过度拖延了10年。法院引用了Allied Blenders & Distillers P. Ltd.诉Paul P. John & Ors一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默许抗辩或延迟提起诉讼抗辩要求考虑如果因默许或延迟提起诉讼而不授予原告临时禁令,公众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处理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恶意抄袭原告产品TOTAL的基本特征或品牌标识的异议时,法院对摆在其面前的各种图片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抄袭TOTAL牌卷烟的颜色和设计证据确凿,卷烟上有一个金色虚线圆圈,其内有一个金色圆圈,该圆圈放置在构成原告烟头部分的卷烟纸上,被告完全照搬了这些设计。关于商业外观和包装,法院指出事实上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在未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发表任何意见的情况下指出,即便被告也有坚实的论据,但2021年8月10日授予原告的单方临时禁令无需干预。上诉因此被驳回。

(编译自www.latestlaws.com)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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