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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就一起版权再次许可案作出裁决

美国

传统产业

2020-03-23

2020年3月13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对Photographic Illustrators Corp.(PIC)诉Orgill, Inc.(Orgill)一案作出裁决。法院指出,如果版权被许可人获得进行再次许可(sublicense)的不受限权利,被许可人可以在不使用明示语言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许可。具体而言,法院裁定,再许可人(sublicensor)和再被许可人(sublicensee)的行为默示了再次许可。

  PIC是一家商业摄影服务提供商,PIC授予灯泡制造商Sylvania一项许可,即授权Sylvania使用PIC受版权保护的关于Sylvania灯泡的照片。根据PIC授予Sylvania的许可,Sylvania支付300万美元后将获得PIC图片及其版权的非专有全球许可,Sylvania可永久性地在世界任何地方自由使用、再次许可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PIC照片及其版权,唯一要求是应说明照片归拍摄照片的PIC摄影师所有。Sylvania及其经销商和分销商使用PIC的照片来推广和销售Sylvania产品。其中一个分销商Orgill希望将Sylvania的灯泡照片用在Orgill的在线和纸质产品目录中。Sylvania向Orgill提供了其想要的图片,但他们没有签署书面协议,Sylvania也没有提醒Orgill注意PIC的要求,即所有照片归PIC摄影师所有。

  果然,Orgill没有说明PIC的照片归PIC摄影师所有。PIC因此在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Orgill侵犯其版权(《美国法典》第17章第501条),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使用不实的来源标示以及虚假宣传(《兰哈姆法》)。PIC还对Sylvania的其他分销商和经销商提起诉讼,这些案件被合并仲裁。就DMCA和《兰哈姆法》主张,地区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在仲裁员对合并案作出裁决后,地区法院就版权侵权主张也作出即决判决。具体而言,地区法院裁定Sylvania已授权Orgill一份默示的再次许可,关于所有权的要求是契约而不是条件,因此PIC不得提出版权侵权或合约方面的主张。

  PIC就地区法院对版权侵权主张作出的即决判决上诉至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PIC称,尽管Sylvania拥有对照片进行再次许可的一般权利,但在本案中Orgill缺少再次许可协议,因为再次许可必须是明示的而不应该是默示的。

  关于Orgill是否已从Sylvania获得使用PIC照片的许可(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存在事实问题,这足以使即决判决无效。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称,在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自由进行再次许可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版权作品的情况下,再次许可通过再次许可人和再次被许可人的行为得到默示。  在评估Sylvania是否授予Orgill默示性的版权许可时,法院强调称版权法不要求再次许可通过特定语言表达出来。在版权许可问题上,各巡回法院以不同程度的严格要求执行三步测试:  -被许可人提出创造作品的请求;

  -许可人创造并交付作品;

  -许可人打算让被许可人分销该作品。

  与其他法院不同,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在分析中澄清:“测试是否有默示许可的关键是‘意图、打算(intent)’。”第一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PIC的主张--应按字面含义将三步测试应用于默示性再次许可的评估中。法院强调,严格采用三步测试意味着几乎不可能存在默示性的再次许可,因为再次许可人一般只与被许可人打交道,不会请求版权所有人创造版权作品。  法院解释称,由于版权持有人设定了版权许可条款,他们能控制版权能否以及如何进行再次许可。法院强调称,与其授予Sylvania进行再次许可和允许使用的绝对酌情决定权,PIC本应要求所有再次许可应采用明示或书面的方式,或禁止再次许可。

  在裁定版权再次许可能通过再次许可人和再次被许可人的行为得到默示后,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还支持地区法院作出的即决判决,即Sylvania打算将PIC照片再次许可给Orgill没有违反PIC与Sylvania的许可条款。从此案可以看出,各类版权内容的许可方应特别留意再次许可条款,应将任何必要的限制纳入到再次许可条款中。

(编译自natlawreview.com)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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