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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应采取行动遏制盗版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已批准原告印度星空传媒(Star India)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151条以及该法典第39号指令规则1和规则2申请的单方临时禁令。

        德里高等法院法官乔蒂.辛格(Jyoti Singh)下令限制18个流氓网站流式传输/托管于9月9日上映的宝莱坞电影《梵天法宝1:湿婆(Brahmastra Part 1: Shiva)》。

        此外,法院还指示印度电信部和电子与信息技术部发出必要的通知,呼吁各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用户访问相关网站。

        作为视听录制品的电影属于印度《版权法(Copyright Act)》第2条(f)款、第13条(1)款和13条(2)款以及该法第5条提及的“摄录电影”,因为该电影已在印度上映,其享有《版权法》授予摄录电影的所有权利和保护。

        《版权法》第14条(d)款为原告提供了向该法第2条(ff)款定义的公众“传播”电影的专有权利。根据《版权法》第51条的规定,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干涉或使用任何专有权将被视为侵犯原告的版权。

        未经原告授权,在任何平台(包括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以任何方式托管、流式传输、复制、传播和向公众提供以及(或)向公众传播或协助传播电影都将被视为侵犯原告的版权。

        流氓网站应对版权侵权承担责任,它们无权根据《版权法》第52条(1)款(c)项享受豁免,因为它们不是暂时或偶然存储原告作品的实体,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者与现实世界中的侵权者被同等对待。

        辛格指出,电影在影院上映的同时或临近上映时,网上传播将严重影响制片人的财务状况,并损害电影的价值。

        她指出:“毫无疑问,盗版必须得到遏制并要进行严厉处理,并且应当授予禁止流氓网站筛选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禁令……原告就法院授予单方临时救济提出了初步证据。”

        法院在其命令中提到:“直到下一次庭审,第1至18号被告(流氓网站)和所有代表和(或)代替他们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互联网或任何其他平台在其网站上托管、流式传输、转发、展览、提供观看和下载、提供访问和(或)向公众传播、向公众展示、上传、修改、发布、更新和(或)分享电影《梵天法宝1:湿婆》及其相关内容,此类行为均侵犯原告享有的版权。”(编译自www.latestlaws.com)

        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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