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8 月 16 日在一项具有先例性意义的裁决中认定, 白金科技公司 (PTOT) 未能证实足以赋予其上诉资格的事实损害, 该上诉资格是针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PTAB) 的裁决提出的, 该裁决认定 PTOT 未能证明 Viavi 方案解决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性. 该意见书由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的克莱尔.C.塞奇 (Claire C. Cecchi) 法官撰写, 合议庭成员包括 CAFC 首席法官摩尔 (Moore) 和法官塔兰托 (Taranto) .
Viavi 拥有名为 "光学过滤器和传感器系统" 的第 9, 354, 369 号美国专利. Viavi 公司在地区法院对 PTOT 公司提起了两起独立诉讼, 两起诉讼中的侵权主张均被有偏见地驳回. PTOT 随后向美国专利复审委员会 (PTAB) 申请双方复议程序 (IPR) , PTAB 的最终书面裁决认为 PTOT 未能证明所主张的现有技术证明了权利要求明显不可专利.
在向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提起的上诉中, PTOT 称, 由于其 (1) 向海外的零部件集成商供应其在 Viavi 第二起案中被控的带通滤波器, 以及 (2) 开发新型号的带通滤波器, 因此有资格提起上诉, 承担潜在的侵权责任.
CAFC 在其意见中解释说, "要确立案件或争议, 上诉人必须满足 '宪法规定的不可减损的最低诉讼资格' " , 即证明其 " (1) 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 (2) 与被告的受质疑行为有相当的可追溯性, (3) 有可能通过有利的司法判决得到补救" . 确立事实损害要求证明所称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和特定的, 并且是实际的或即将发生的, 而不是猜测的或假设的.
关于第一个论点, PTOT 依据的是 Viavi 公司的一封信, 信中称 "基于 Viavi 公司的美国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广泛且各不相同, Viavi不相信 PTOT 有可能履行其与非侵权产品的供应协议" , 除了该论点的推测性质以及专利所有人为何会针对特定的未来产品主张 "369 专利" 这一问题缺乏具体性之外, PTOT 也没有说明该信函是在两起地区法院案件之前发出的这一事实, 在这两起案件中, 诉讼主张被有偏见地驳回. 法院继续说道:
PTOT 未经证实的关于未来诉讼威胁的推测不足以证明未来侵权的实质性风险, 也不足以证明 Viavi 可能会对其继续销售 Viavi 第二起案中指控的带通滤波器提出诉讼.
至于 PTOT 声称其预计 Viavi 会在 PTOT 推出新型带通滤波器时再次提起诉讼的说法, 法院表示, 该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监林毅炜 (Yiwei Lin) 在一封信中指出, PTOT 将继续开发新型带通滤波器, PTOT 预测 Viavi 将再次主张 "369 专利" , 但信中并未指明 PTOT 开发可能涉及 "369 专利" 产品的任何具体, 明确的计划. 缺乏详细的计划, 新机型的具体细节以及它们与 "369 专利" 的关系等, 不足以证明 PTOT 具有专利权, 而仅仅是 "含糊不清的结论性陈述" .
由于 PTOT 未能证明其未来活动的具体计划会造成 Viavi 再次起诉其侵权的重大风险, 因此未能证明其上诉资格. 因此, 法院驳回上诉, 未对 PTAB 裁决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 (编译自 ipwatchdog. com)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翻译: 吴娴 校对: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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