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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和秘鲁在德里高等法院就“皮斯科”地理标志展开争夺

在当今这个文化遗产与品牌身份日益交融的时代中,围绕印度《地理标志法》重要意义所产生的争议已上升至了新的高度。例如,普拉达(Prada)与科拉普尔凉鞋(Kolhapuri Chappals)之间的纠纷在近期就引发了印度人民的强烈反对。案件的起因是普拉达品牌此前推出了与已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科拉普尔凉鞋高度相似的鞋款,但普拉达既未进行适当的解释,也未与印度工匠开展必要的合作。在出现这种白热化争议的背景下,德里高等法院于2025年7月7日就“皮斯科生产者协会(Asociación de Productores de Pisco)起诉印度联邦及其他人(Union of India & Ors)”一案所作的判决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对有关在特定情形下禁止注册地理标志的条款以及同名地理标志的注册规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这一判决彰显了印度法院会如何在新兴的地理标志法律领域中实现传统产品保护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

案件介绍

在“皮斯科生产者协会起诉印度联邦及其他人”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独任法官撤销了以前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将“皮斯科”地理标志授予秘鲁的决定。法院审查了有关印度同名地理标志处理机制的重要法律问题,确认了现行地理标志框架足以保障同一个产品的多个合法地理标志权益。

此次争端源于智利与秘鲁两国对“皮斯科”(一种利用传统蒸馏工艺通过发酵葡萄而酿制出的烈性酒)地理标志权所展开的争夺。作为原告,智利皮斯科生产商协会就IPAB将不含地理限定语的“皮斯科”地理标志授予秘鲁的决定提出了质疑。其中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1999年的《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简称为《地理标志法》)是否允许注册同名的地理标志,即那些发音或拼写相似但指向不同地理区域产品的名称。法院重点审查了《地理标志法》第9条a款与第9条g款中有关误导性地理标志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第10条中对同名地理标志注册程序作出的具体规定。

背景概述和事实

本案原告皮斯科生产者协会是由智利第三和第四大区(埃尔基、利马里、瓦斯科、科皮亚波和乔阿帕河谷)的皮斯科烈性酒生产商所组成的协会。在超过一个世纪的岁月里,该协会成员一直在生产并销售着“智利皮斯科(Chilean PISCO)”。基于此,该协会于2020年6月3日提交了“智利皮斯科”地理标志申请(申请编号为689)。

秘鲁大使馆(第四被告)曾于2005年9月29日向商标与地理标志注册官提交了适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的“皮斯科”地理标志申请。对此,皮斯科生产者协会于2007年1月17日提出了异议。2009年7月3日,商标与地理标志注册官裁定:现有证据表明秘鲁和智利均使用了“皮斯科”一词,且两国在部分国家已达成了平行使用协议。因此,秘鲁大使馆提交的第43号“皮斯科”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获得了批准,但附加条件是需以“秘鲁皮斯科(Peruvian PISCO)”的名称完成注册,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针对注册官在2009年7月3日批准“秘鲁皮斯科”地理标志的决定,秘鲁大使馆向IPAB提出了上诉。2018年11月29日,IPAB推翻了注册官有关上述附加注册条件的裁定,将整个“皮斯科”地理标志的独占权授予了秘鲁大使馆。

对此,原告提起了诉讼,对IPAB的决定提出了质疑。2020年6月16日,德里高等法院独任法官发出了临时命令,要求商标与地理标志注册官暂时先不对原告的第689号“智利皮斯科”地理标志申请作出最终的决定。2022年3月22日,法院再次确认了上述命令,并明确:授予秘鲁大使馆的“皮斯科”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将取决于本案的最终结果。

皮斯科生产者协会的主张

就皮斯科烈性酒的生产工作来讲,秘鲁与智利拥有着共同的历史。这种酒产于秘鲁伊卡地区以及智利的科皮亚波和科金博地区。两国境内共生产了七种类型的皮斯科酒,其酿造传统可追溯至数个世纪以前,而现今智利与秘鲁之间的明确边界直至1880至1940年间才最终划定。在此期间,两国的皮斯科生产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

皮斯科生产者协会提供了最早的文字记载证据,表明智利的皮斯科生产工作可追溯至1733年。在当年科金博地区拉托雷农场的公开财产清单中,就列有数桶在该农场生产出的皮斯科酒。这项记录是智利境内最早在一种非常明确且确凿的语境中使用“皮斯科”一词的实例,证明了其存在时间远早于秘鲁的任何等效记录。

与此同时,该协会还表示,智利皮斯科作为一种独特的烈性酒,已获得了哥斯达黎加的地理标志保护,并在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到了承认。该协会指出此前的争议裁决忽视了一些关键事实,并且是基于错误的假设,指控秘鲁大使馆声称“该国皮斯科地理标志申请已获得捷克、法国、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斯洛伐克和保加利亚等国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言论是虚假的。

该协会强调,智利与秘鲁使用同一名称生产出了不同风味的烈性酒,“皮斯科”一词源自克丘亚语中的“Piscos”和“Pisquillos”。该裁决违反了《地理标志法》中的第9条与第14条:既未提供能够推翻早先证据的正当理由,又错误适用了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和“恶意注册”概念,而不是对应的地理标志条例规定。该协会认为两国对“皮斯科”名称的使用均是合法的,本案实为同名地理标志而非跨国地理标志的问题。根据《地理标志法》第10条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3款与22条4款中的规定,印度应同时注册“智利皮斯科”与“秘鲁皮斯科”,并附加相应的地理标签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智利皮斯科在全球市场中占据着更大的份额,授予秘鲁大使馆以独占权将破坏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

秘鲁大使馆的观点

秘鲁大使馆提出,智利皮斯科生产者协会根据2018年命令提出的司法指控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的延迟。

秘鲁大使馆进一步表示,该协会已明确承认秘鲁对“皮斯科”地理标志享有权利。此外,秘鲁方面认为两国皮斯科的生产区域之间不存在地理上的连续性,土壤与气候条件也具有显著的差异。目前,全球多个国家已承认皮斯科为秘鲁的原产地名称并给予了保护。

秘鲁大使馆指控智利生产的皮斯科酒是对秘鲁皮斯科的非法盗用,指出智利国内并不存在能保证品质统一性的“共同皮斯科生产区”。秘鲁方面还表示这里不存在构成混淆的可能性,因为秘鲁蒸馏酒在全球市场上均会以“皮斯科”的名称直接进行销售,而且未添加任何前缀。大使馆还特别提及智利的前总统曾于1936年推动通过了一部法案,将智利城市拉乌尼翁(La Union)更名为皮斯科埃尔基(Pisco Elqui),企图非法利用秘鲁饮品的声誉,并强调了秘鲁作为该饮品原产地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分析与裁决

法院首先将地理标志的法律原则与商标法原则进行了区分,指出IPAB错误地采用了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概念来确定地理标志的来源地域。通过援引印度茶叶委员会(Tea Board India)诉ITC公司(ITC Ltd)一案的判例,法院明确了《1999年商标法》与《地理标志法》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区别。这个举动旨在反驳“在先使用”的观点,而IPAB在确定皮斯科酒的地理起源时错误地适用了上述原则。

法院参考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规定,指出虽然通过政治文书确立的权利与通过立法创设的权利在法律效力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对前者采取“司法认知”的模式仍是适当的。此举旨在证明国际社会已承认智利与秘鲁两国存在着平行权利,并认可智利生产的饮料同样可称为“皮斯科”。

根据《地理标志法》第9条a款的规定,即禁止人们注册可能造成误导或混淆的标识,法院认定皮斯科酒在秘鲁和智利的不同地理区域中均开展着生产工作。从葡萄酿酒品种、蒸馏方法及其他相关工艺的角度来看,两国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向秘鲁大使馆授予缺乏地理标识的通用型的“皮斯科”地理注册标志,这违反了《地理标志法》第9条a款的规定。

法院认为秘鲁存在名为“皮斯科”的城市这一事实与本案的裁决无关,因为并非所有秘鲁生产的皮斯科酒都源自该地区。法院同时认定该术语在克丘亚语中与动物学和人种学也有一定的渊源。

此外,法院确定《地理标志法》第10条才是适当的法律条款,该条款明确允许为同名地理标志提供保护。法院援引了国内“Banglar Rasogolla(孟加拉邦罗萨古拉)”与“奥里萨邦罗萨古拉(Odisha Rasagola)”的共存实例,并以此作为可允许此类地理标识共存的先例。关于葡萄酒类的同名地理标志,《TRIPS协定》第23条3款可确保每个地理标志都能得到保护。鉴于智利和秘鲁均生产了名为“皮斯科”的酒精饮料,添加前缀(“秘鲁皮斯科”与“智利皮斯科”)的做法符合《地理标志法》第10条的规定。

法院对《地理标志法》第9条a款、第9条g款及第10条进行了统一的解释,认为授予秘鲁对“皮斯科”地理标志的独占权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出现混淆(鉴于智利生产的饮料同样使用了该名称),同时还将对智利生产商的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据此,法院撤销了IPAB的裁决,指示将授予秘鲁大使馆的地理标志修改为“秘鲁皮斯科”。因此,法院裁定将2019年6月17日注册簿中授予秘鲁大使馆的地43号“皮斯科”地理标志修改为增加“秘鲁”这一前缀。法院同时解除了2020年6月16日的命令,该命令曾要求对智利皮斯科生产者协会于2020年6月3日提交的第689号“智利皮斯科”地理标志申请暂停注册工作。

裁决结果的关键要点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共同的历史遗产是不能被垄断的。秘鲁与智利均拥有生产“皮斯科”的合法权利,只要不会误导消费者,法律可允许不同的地区使用相同的名称。法院依据《地理标志法》第10条适用了该原则,认为“秘鲁皮斯科”与“智利皮斯科”应在明确标注地理来源的前提下共同完成注册以并存。这一裁决有效否决了单一国家想要垄断此共享传统的主张,转而倡导地理标志制度中有关公平性、明确性与相互尊重的原则。(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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