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条
缩 略 语
在本文本中:
(i) “海牙协定”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以下改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ii) “本文本”指由当前文本所制定的海牙协定;
(iii) “实施细则”指本文本的实施细则;
(iv) “规定的”指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
(v) “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并经修订和修正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vi) “国际注册”指根据本文本进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vii) “国际申请”指国际注册申请;
(viii) “国际注册簿”指由国际局保存的关于国际注册数据的正式汇编,该数据系本文本或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或允许登记的,而无论存储此种数据的载体如何;
(ix)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x) “申请人”指以其名字提交国际申请的人;
(xi) “注册人”指以其名字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国际注册的人;
(xii) “政府间组织”指根据第27条第(1)款第(ii)项有资格参加本文本的政府间组织;
(xiii) “缔约方”指参加本文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xiv) “申请人的缔约方”指使申请人因就该缔约方而言符合第3条所列的至少一项条件而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或缔约方之一;如果使申请人依第3条获得提交国际申请权利的缔约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申请人的缔约方”指这些缔约方当中被在国际申请中写明的那一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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