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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共同体设计的第【2002】6号(欧共体)理事会条例
日期:2001-12-12

关于共同体设计的第 [2002]6号

(欧共体)理事会条例

2001年12月12日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18日关于修正第 [2002]6号 (欧共体)条例和第 [1994]40号 (欧共体)条例的第 [2006]1891号理事会条例修正,欧共体据此加入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之日内瓦文本。

欧盟理事会,虑及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308条,虑及委员会的提议,虑及欧洲议会的意见,虑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

(1)一个旨在获得在共同体地域内被赋予具有统一效力的统一保护的共同体设计的一体制度,将促进条约中规定的共同体目标的实现。

(2)只有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关税同盟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设计保护法。在其他所有成员国中,对设计的保护是相关国家法律调整的事并且被限制在相关成员国地域内。同一设计因而可能在不同成员国对不同权利人给予不同保护。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成员国间贸易交往的冲突。

(3)成员国设计法之间的实质区别阻碍和扭曲了共同体地域内的竞争。与附着设计的不同产品在成员国境内的贸易和竞争相比较而言,共同体内的贸易和竞争被巨大的申请量、不同的局、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本国专有权以及与对申请人的高支出和收费对应的行政成本所阻碍和扭曲。1998年10月13日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设计的法律保护的欧共体第[1998]71号指令有助于补救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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