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本法旨在确保外观设计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外观设计的创作,使其对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外观设计”,是指产生视觉美感印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除适用本法第12条的情形外,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产品的部分和字体。(1)之二“图形”,是指在记录、标记或者印刷时使用的, 具有共同特征的一套字样(包括数字、标记、符号等)。
(2)“注册外观设计”,是指已经被准予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注册”,是指对经审查的外观设计或者不经审查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4)“经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是指对经过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审查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5)“不经审查的外观设计注册”,是指对没有经过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审查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不适用的条件除外。(6)外观设计的“实施”,是指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的任何行为(以及为转让或者出租目的而进行展览陈列)。
第3条 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
(1)创作外观设计的人或者其继受人有权根据本法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然而韩国特许厅和特许审判院的人员在其在职期间,除非继承或者受遗赠,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出一项外观设计的,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利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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