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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产权局修正 "外观设计保护法施行细则"

韩国

传统产业

2025-03-05

近日, 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 对 "外观设计保护法施行细则" ( " "细则" " ) 进行了修订, 以确保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是 "真正的创造者" .

 

由局长金万基 (Wan Ki Kim) 领导的KIPO宣布对 "细则" 进行了部分修订, 自2025212日起生效. 修订 "细则" 的目的是确保在外观设计申请中准确识别真正的创造者, 并提高韩国在研发成果管理方面的效率.

 

其中一项主要的修改是加强了对外观设计列出的创作者 (发明人) 进行更正的程序, 以防止滥用, 例如在审查过程后将非创作者添加为发明人. 根据修订后的 "细则" , 通过规范更正时间框架和更改文件要求, 部分限制了对所列出创作者的更正, 以确保仅记录真正的创造者.

 

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作出注册决定和最终注册 (缴纳费用后) 期间不能添加新的创作者. 但是, 在创作者身份未变的情况下, 仍允许进行更正, 例如名称的修改, 轻微的印刷错误或地址更新更正. 因此, 只有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或最终注册之后, 才允许更正以添加创作者. 此外, 以前只有在最终注册后才需要提交更正的证明文件, 但现在必须在审查过程中提交, 从而增强了创作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所列创作者的任何更正都需要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详细说明更正的原因, 同时提交一份由设计申请人和受影响的创作者签名或盖章的确认文件. 例如, 如果列出的创作者为AB, 但需要更正为AC, 则确认文件必须包括外观设计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以及BC的签名或盖章. 修订后的 "细则" 适用于2025212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更正申请.

 

此外, "细则" 还进行了一项修订, 对国家研发设计成果管理的申报要求进行了简化. 该细则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贡献率等不必要的字段, 并增加了重要注意事项以提高效率.

 

商标与设计审查局局长李春武 (LEE Chun Moo) 表示: "这些修订确保了真正的创造者在外观设计申请阶段就被准确地列出, 这将有助于建立明确的所有权, 并防止潜在的纠纷发生. "

 

该部分修正案的全文可在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 kipo. go. kr) 或韩国法律信息中心网站 (www. law. go. kr) 上查阅. (编译自www. kipo. go. kr)

 

翻译: 王丹 校对: 吴娴

原文链接:

http: //ipr. mofcom. gov. cn/article/gjxw/lfdt/yz/qtyz/202502/1990505.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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