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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程序法典
日期:2002-11-14

第一节总则


第1章。基本规定


第1条。民事诉讼程序立法


1.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的民事法院程序命令如下


《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根据上述法案和法官民事法庭程序命令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和平法官联邦法》中也有提及。


2.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不同于法律、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民事法院程序条约应适用。


3.民事法庭程序应按照联邦法律执行在民事案件审议和解决期间个人程序行为或执行法院裁决(命令、裁决和法院裁决、监察法院主席团的决定),以及其他机构的决定。


4.如果没有程序法规范民事法院程序、具有一般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和治安法官(以下也称为法院)应适用规范类似关系的规范(法律类推),如果没有此类规范,则应根据以下原则行事:俄罗斯联邦司法(法律类比)。


第2条。民事诉讼程序的任务



被视为民事法院程序的任务应该是正确和及时的为保护被侵犯者或公民和组织的有争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当局的利益作为民事、劳动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和其他人。


民事法院程序应有助于巩固法律和秩序的合法性,预防违法行为,形成对法律和法院的尊重态度。


第3条。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1.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上诉,要求保护被侵犯者或有争议的权利和自由或合法利益在关于民事法院程序的立法中,特别是向法院提出索赔向其赔偿在合理时间或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司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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