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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颜色商标申请的要求

近日,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对新西兰颜色商标申请的颜色要求进行了更新。


在开始对整个知识产权进行审查之前,申请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颜色商标与有颜色的商标是不同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读者可以尝试回答一个问题:如果将下图中的颜色应用于“工业用油和油脂;传动油;润滑油;用于吸附灰尘、喷洒除尘和粘合灰尘的产品;燃料(包括汽油)和照明物质”类的商品上,你是否会想到具体的来源?



许多消费者很快就会将上述颜色与英国石油公司加油站联系起来。英国石油公司已经在新西兰注册了多件颜色商标,包括上述商标(新西兰商标注册号211576),用于各种商品和服务。


现在,新西兰《2003年商标条例》第42条(1)款(b)项规定:“提交申请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b)商标的清晰的图示……”


首先,使用“必须”和“提交时”这种措辞意味着,如果颜色未包含在初始申请中,那么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很可能是无法纠正的。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则不会被分配申请编号或申请日。


虽然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商标的清晰图示,但在申请被受理之前,必须向商标专员提供可被接受的颜色说明。说明还应包括如何或打算如何使用该颜色的内容。具体形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上述英国石油公司的商标注册中包括以下说明:


“该商标由绿色组成,应用于供应所述商品的服务站的外表面,如申请所附图示所示……”


在一些其他的案例中,例如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的标志性紫色(新西兰商标注册号285611和285612),则提供了以下说明:


“该商标由紫色(潘同色号2685C)组成,如申请所附的图示所示,主要应用于商品的包装。”


在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对其颜色商标的辨识超越了“紫色”,而是更具体地使用了潘通色彩体系来对确切的紫色进行识别。潘通色彩体系广为人知,新西兰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专员可以随时使用该体系来获取商品/服务的说明。


除了需要在申请时提供商标的明确图示,本次更新还涉及显著性问题,这也是商标不予注册的一个绝对理由。一般来说,在没有大量使用的情况下,单一颜色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则不具有足够的固有显著性,并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使用证据才能被接受和注册。某些颜色在某些行业中被广泛使用,因此,即使有使用证据也不太可能被注册。但是,对于能够或不能注册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申请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逐案考虑。


有许多陷阱可能会对商标申请造成致命的影响,尤其是非常规商标,如颜色商标。如果申请人希望保护颜色商标,可联系专业的商标律师,以获取建议、做好准备并提交商标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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