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定 义
第 101 条:缩略语
(a) 在本行政规程中:
(i) “实施细则”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共同实施细则》;
(ii) “细则第……条”指实施细则第……条。
(b) 在本行政规程中,凡用语是细则第 1 条所述的,其意义与实施细则中的相同。
第二部分
与国际局的通信
第 201 条:书面通信;同一信封中寄送数份文件
(a) 与国际局的通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使用打字机或其他机器打印,并须签字。
(b) 如果在同一信封中寄送数份文件,应附一份清单对各份文件加以说明。
第 202 条:
签字签字应为手写、印刷或戳记;亦可加盖印章代替,或在本规程第204 条(a)项第(i)目或第(ii)目所述的电子通信或本规程
第 205 条
所述的通过用户账户的通信中,视具体情况使用国际局确定的或国际局与有关局议定的识别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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