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和海关事务
第1条 海关调控目的和调控对象
第2条 海关调控的依据和原则
第3条 海关事务管理体系
第4条 海关事务领域法律关系的调节
第5条 基本术语
第6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领域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
第7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领域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
第7.1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领域法律文件所规定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8条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领域法律文件的要求
第9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领域法律文件的公布
第10条 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人参与制定和实施海关事务领域国家政策
第二章 货物进出俄罗斯联邦的基本规定
第11条 货物进出俄罗斯联邦的地点
第12条 向海关提交预先信息
第13条 向海关提交报告
第三章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进行商品归类
第14条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目录》
第15条 商品归类
第16条 对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通过联盟海关边界商品的归类
第17条 对以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形式通过联盟海关边界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修改和效力的终止
第18条 商品归类预先决定
第19条 商品归类预先决定的公开
第四章 货物原产地
第20条 货物原产地的一般规定
第21条 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22条 货物原产地预先决定
第五章 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23条 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24条 货物完税价格磋商
第25条 货物完税价格预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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