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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308/2013号补充法规(EU)
日期:2020-05-07

法规


委员会授权监管(EU)2019/33


2018年10月17日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308/2013号补充法规(EU)


关于保护原产地、地理标志和葡萄酒行业的传统术语、异议程序、使用限制、产品规范、取消保护、标签和展示


欧洲委员会,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考虑到2013年12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308/2013号法规(EU)建立农产品市场的共同组织并废除理事会条例(EEC)922/72号、(EEC)234/79号、(EC)1037/2001号和(EC)1234/2007(1)号,特别是第109条,其第114条和第122条,


鉴于:


(1) 第1308/2013号法规(EU)被废除并取代第1234/2007(2)号理事会法规(EC)。第2节第1308/2013号法规(EU)第二部分第二篇第一章第3节规定了葡萄酒行业的原产地、地理标志、传统术语、标签和展示


委员会通过这方面的授权和执行法案。为了确保平稳运行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葡萄酒市场的某些规则必须通过此类行为予以采纳。那些法案应取代第607/2009(3)号委员会法规(EC)的规定,因此废除。


(2) 从第607/2009号法规(EC)的应用中获得的经验表明欧盟或第三国原产地名称的登记、修改和取消程序


地理标志可能是复杂、繁重和耗时的。第1308/2013号法规(EU)创造了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申请修改产品时应遵循的程序方面规格。葡萄酒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的程序规则


该行业不符合食品、烈酒和芳香化产品质量计划的规定葡萄酒行业的联邦法律。这就导致了这类知识产权的不一致性实现。这些差异应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权加以解决《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2)条规定的财产。


因此,法规应简化、澄清、完善和协调相关程序。程序应尽可能模仿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且经过充分测试的程序第1151/2012号法规(EU)中规定的与农产品和食品相关的权利欧洲议会和理事会(4),第664/2014号委员会授权条例(EU)(5)和委员会实施条例(EU)第668/2014(6)号,并根据葡萄酒行业的特殊性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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