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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
日期:2007-01-03

标题19——关税

第4章——1930年关税法案

副标题II——特殊条款

第二部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第1337节。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

(a) 非法活动;覆盖行业;定义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以下行为是非法的,并且当除任何本节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

(A) 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进口物品(不包括(B)、(C)、(D)和(E)分段)进入美国,或所有者、进口商或收货人出售此类物品其威胁或影响

(i) 破坏或严重损害美国

(ii)阻止设立该行业;

(iii)限制或垄断美国

(B) 进口到美国

进口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的销售由物品的所有者、进口商或收货人

(i) 侵犯有效且可执行的美国专利或有效且可执行的美国版权,根据标题17;

(ii)根据或通过有效和可执行的美国专利。

(C) 进口到美国进口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的销售由物品的所有者、进口商或收货人根据1946年《商标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051节等]。

(D) 进口到美国进口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的销售半导体芯片的所有者、进口商或收货人以构成面具作品侵权的方式生产的产品根据第17篇第9章注册。

(E) 进口到美国进口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的销售由构成侵犯受第17篇第13章。

(2) 第(1)款(B)、(C)、(D)和(E)分段仅适用如果是美国的行业,则与受保护物品相关受相关专利、版权、商标、掩模作品或设计的影响,存在或正在建立。

(3) 就第(2)款而言,美国的一个行业如果在美国关于受专利、版权、商标保护的物品,掩模工程或相关设计

(A) 厂房和设备的重大投资;

(B) 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就业;或

(C) 对其开发进行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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