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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集成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执行法令
日期:2013-03-2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令〈2013.3.23执行〉〈总统令第24439号,2013.3.23,其他法规修订〉特许厅(标准特许半导体财产组)042-481-8248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了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中委托的事项和有关其执行的必要事项,制定本条例。<修订2007.10.26>

第2条 已删除<2009.3.25>

第3条 (不利用布图设计的正当理由)

①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第13条第1项第1号的“以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栏与下列之一相同。1. 根据法第21条第1项布图设计的登记人及继承布图设计权的人(以下称为“布图设计权人”)或根据法第11条第2项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以下简称“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由于身体障碍,根据法第2条第2号的无法利用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身体有障碍的证明应根据〈医疗法〉的医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证明事实属实。2. 根据法第2条第4号布图设计利用(以下简称为“布图设计利用”),若需要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认可或由他人同意或答应的情况,因此被延迟而无法利用布图设计的情况。

3. 在布图设计利用所需要的原料或装备进口被禁止,以至于无法利用布图设计的情况。

4. 对布图设计利用没有需求或该需求少而无法以商业利用规模的情况。

②属于法第13条第1项第2号的“正当事由”栏第1项各号任意一个事由。第4条 (裁定请求)

①根据法第13条第2项或第3项有关法第12条的普通许可使用权(以下简称“普通许可使用权”)的设定,申请裁定的人(以下简称“裁定请求人”)应向特许厅厅长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请求书(以下简称“裁定请求书”)。

1.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2.裁定请求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则应有其名称,营业场所所在地,法人登记编号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3.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独占许可使用权、普通许可使用权及根据法16条的质押(以下简称“有关布图设计的权利”)的登记者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则应有其名称、营业场所所在地、法人登记编号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4. 申请的目的及理由

5. 普通许可使用权的范围

6. 代价和其代价的支付方法及期限

②根据第1项裁定请求书应附下列各号规定的文件。

1. 记载布图设计专有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经济价值代价的产生依据的材料

2. 证明申请理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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