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 法规
英国医学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日期:2013-05-01

前 言

1.这些指导原则阐述了英国专利局涉及医药发明专利申请的惯例。相关的法律为经随后立法修改的 1977 年专利法,以及经修改的 1995 年的专利法细则。英国法院根据判例法对这项法律的解释进行了通报。它还反映了在司法上必须注意国际公约(例如欧洲专利公约)以及适当机构在这些公约下作出的决定或意见的事实。因此,虽然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由英国法院作出的与 1977 年专利法有关的决定对我们的惯例有约束作用。英国法院根据以前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也可能具有说服力,这取决于 1977 年法案对专利法修改的程度。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因此未对现行专利实用手册中所述的英国专利局的惯例以及英国专利局听证会所采用的决定进行改变。

2.本文突出显示了这些指导原则中所阐述的当前惯例与专利实用手册第 5 版所记载的惯例的差异。这些惯例的变化将在手册的未来版本中反映出来。

3.2004 年 1 月 24 日公布的专利法案包括修改 1977 年专利法关于医药发明的建议,以使英国法律与 2000 年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一致。特别地,该法案规定通过治疗或外科手术处理人或动物体的方法,或者在人或动物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另外,该法案将修订专利法,以允许对具有医药用途或特定医药用途的已知物质或组合物授予专利。因此,这些变化将使第二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形式变得较为简单和清楚,其形式为“用于治疗疾病Y 的物质 X”,而不是“X 用于制备治疗 Y 的药物的用途”。它们还将消除通过治疗或外科手术的处理方法或者在身体上进行的诊断方法缺乏工业实用性的“法律假定”-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将被简单地认为是不可授予专利的。不期望该法案能够对该领域中什么是可授予专利的和什么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带来任何改变。鉴于此,虽然它们仍在继续讨论之中,但我们不期望该法案经由议会通过后我们必须彻底改写这些指导原则的实质内容。

4.关于这些指导原则的任何评论或疑问应寄至 Richard Sewards, Room 2.Y16, The PatentOffice, Concept House, Cardiff Road, Newport, South Wales, NP10 8QQ(电话:01633813536)。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2/201412020952116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