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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生物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日期:2005-05-01

说明

1.本指南阐明了当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申请时英国专利局的准则。相关的法规是经 2000 年的

专利条例(SI2000/2037)修正的 1977 年的专利法案,以及特别经 2001 年的专利法(修正案)

细则(SI2001/1412)修正的 1995 年的专利法细则。2000 年的专利条例于 2000 年 7 月 28 日生

效,并执行欧洲指令 98/44/EC 的第 1-11 条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

涉及生物发明的可专利性要求并因此可能是该指令最重要的规定。2001 年(修正案)细则于

2001 年 7 月 6 日生效并执行指令的第 13 和 14 条,其涉及生物材料的保藏,获得以及再保藏。

本指南没有给出 2002 年专利权和植物品种权(强制性许可)条例(SI2002/247)在英国专利局

的准则,该条例于 2002 年 3 月 1 日执行指令第 12 条。这些 2002 年条例涉及专利权以及植物

育种权之间的强制交叉许可,对授权前的内容没有直接影响。

2.本版指南是 2003 年 11 月出版的指南的更新。所有显著的修正都由侧线标明。


3.任何对本指南的问题或建议都可以邮寄到 Rowena Dinham, Room 2. Y35, The Patent Office,

Concept House, Cardiff Road, Newport, South Wales, Np10 8QQ (电话:01633 814995)。


背景

4.1970 年代欧洲专利公约(EPC)的通过导致了 EPC 签约国以及欧洲专利局(EPO)中对可

专利性要求的重要统一。19 80 年代和 90 年代英国的专利准则是根据来自英国法院和 EPO 上

诉委员会的在先案例逐渐形成的。然而,尽管 EPC 提供了统一,但在 19 世纪 80 年代欧盟成

员国对该统一法令的解释是不同的,尤其是当它应用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时候。这导致欧盟委

员会提议给出关于这类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以在 EU 内达成更大的共识。指令(98/44/EC)最终

于 1998 年 7 月被采纳,几乎就在一个更早的指令被欧洲议会否决之后。虽然如上面提到的,

英国全面执行该指令,但是并不是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如此。另外,尽管欧洲专利组织因为不

是共同体机构而没有义务考虑该指令,但 EPO 用来管理欧洲专利授权的对 EPC 的执行条例已

经和指令一致。

5.在英国,2000 年专利条例确认和澄清了有关包括基因序列在内的生物材料的发明可以是

合法的专利申请主题。换言之,这些条例明确地树立了生物技术专利在英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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