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国际专利公约法。1976年6月(BGBl.1976 II第649页),这是最后一次17年法案第3条。2017年7月(BGBl.I S.2541)已修订“
状态:最后根据第3 G条第17.7.2017 I 2541条修订
脚注
(+++文本参考:4.8.1979+++)
初始公式
经联邦议院同意,联邦议院通过了以下法律:
艺术I同意公约
批准以下公约:
1.27日在斯特拉斯堡。1965年11月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统一发明专利实质法某些概念公约(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
第二场比赛于19日在华盛顿举行。1970年6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专利合作条约);
3.5日在慕尼黑。1973年10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署的协议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公约)。
公约应在下文公布。
第二条
欧洲专利法
§1欧洲专利申请的赔偿要求
(1) 联邦德国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使用申请主题的人可以:
尽管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所使用的发明是由欧洲人发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将要求适当的赔偿。第141节
专利法应据此适用。根据第67条第1款提出的进一步索赔。
欧洲专利公约除外。
更多详情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1226/2017122610110769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