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维权指引 > 法规
日本外观设计法
日期:2008-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之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和应用外观设计,以鼓励外观设计,进而推动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 定义等

本法所称 “外 观 设 计”,是 指 能 够 引 起 视 觉 上 美 感 的 物 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除第八条外,下同)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在前款中,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包括用于物品的操作 (仅限于为了使该物品可发挥其功能的状态进行的操作)并且在该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一体使用的物品上

的表示的图像.

本法所称的外观设计的 “实施”,是指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的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出口、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 (包括以转让或者出租为目的的展示,下同)行为.

本法所称的 “登记外观设计”是指已获得外观设计登记的外观设计.

第二章 外观设计登记和外观设计登记申请

第三条 外观设计登记的要件

作出了可以在工业上利用之外观设计的人,除下述外观设计之外,均可就其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登记:

一、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公知的外观设计;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21/201501211018394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