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法》第3条和第4条定义了不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发现。对于在印度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人和企业来说,了解专利排除的范围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了根据《印度专利法》要求被确定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要发明类型。
它主要将数学方法、计算机程序、演进式医学进步和传统知识排除在外。对质疑这些立法排除条款的含义和范围的相关判例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印度专利法》的平衡目标,本研究试图澄清不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一方面,该立法致力于促进真正的创新。与此同时,它还力求防止在计算技术、传统知识和小型药品调整等领域的垄断和专利滥用。《印度专利法》第3条和第4条界定了明确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发现。第3条被界定为“不属于发明的客体”,第4条被界定为“不属于本法意义上的专利客体”。这些条款试图通过确定不符合专利资格的客体,避免在印度政策目标视为不可专利的领域出现垄断。
第3条
第3条将以下类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 其主要或预期用途或商业开发可能有损于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发明;
· 对现有材料的新特性或应用的简单发现;
· 不产生新产品或应用到至少一种新元素的对已知设备的简单排列、重新组合或重复;
· 简单混合产生的物质,其结果仅是其成分质量或该物质产生程序的聚集过程;
· 直接发现的科学原理;
· 人或动物的手术、治疗或治疗程序。本排除条款不适用于以上述方式使用的任何小工具或仪器;
· 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种子、品种和物种,以及用于植物和动物生产或繁殖的基本生命过程;
· 与计算机程序或算法截然不同的数学或商业方法;
·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以及任何其他美学活动,包括电影和电视节目;
· 实施智力任务或玩游戏的简单策略、规则或方法;
· 信息展示。
第4条
《印度专利法》第4条涉及原子能发明。它宣布任何与原子能有关的发现都不能授予专利。其主要特征如下:
· 1962年《原子能法》第20条适用于与原子能有关的任何发明。第20条规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发明所有权和使用权;
· 根据《原子能法》第20条,中央政府拥有所有原子能发明的所有权,此类发明没有私人申请专利的资格;
· 《原子能法》将原子能广泛定义为任何涉及裂变材料、原子堆、核反应堆以及创造、管理或利用原子能的方法;
· 这一领域涵盖了任何与裂变材料或原子能有关或因工业或商业原因而利用裂变材料或原子能的发明;
· 根据其条款,利用裂变材料或原子能的工艺、设备、产品或物质组合也不能申请专利。其目的是确保与原子能有关的任何发明都可免费供中央政府和公众使用;
· 该法界定原子能概念的任何发明均不享有专利,政府享有这些发明的所有权。
因此,第3条和第4条界定了不符合《印度专利法》专利保护条件的客体和技术领域。这包括抽象概念、自然事物、计算机程序本身、智力活动、创造性作品、教学技术、生物过程、数学程序以及其他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应用要求的类似客体。然而,印度法院判决和政策建议仍在影响着该立法除外条款涉及的专利资格限度。
排除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
根据《印度专利法》第3(k)款,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本身被明确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上述该款经过修改,并受到了软件相关发明可专利性修正案和法院裁决的影响。
2002年修正案
2002年专利法(修正案)》第3(k)款中加入了“本身”一词,旨在明确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要求。此前,该法不允许无任何限制地为计算机程序授予专利。
2002年作出的修改加入了“本身”一词,表明虽然计算机程序没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但如果软件发明存在“技术应用”或“技术影响”,则可能有资格获得专利。因此,修正案将技术效果测试作为确定软件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标准。
费里德.阿拉尼(Ferid Allani)案的解读
费里德.阿拉尼诉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 Designs)一案是审查和评估对第3(k)款的理解和应用的一种途径。本发明涉及一种使用布尔搜索查询来检索数据库中数据的技术。
根据第3(k)款,该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原因是认为该发明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上实现的数学方法,无法证明存在任何重大的技术进步。根据该裁决,纯粹依靠数学公式或商业规则、没有任何技术创新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印度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条件。
第3(k)款旨在减少抽象数学技术和算法垄断的形成。尽管如此,采用技术方法并产生技术成果的软件根据修改后的法规仍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排除演进式药物发明
《印度专利法》第3(d)款旨在限制常青和演进式药物发明的专利申请。现有化合物的新版本只有在显著提高已知药物的有效性时才可获得专利。
第3(d)款的目的
2005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上述条款。该条款禁止制药公司通过小改动并申请新专利来延长药品专利期。这种“常青化”的方法有效地延长了已证明无进一步治疗价值的药品专利期限。
根据第3(d)条的规定,已知化合物的盐、酯、多晶体、异构体、配方或衍生物都不能申请专利,除非它们在有效性方面比原始化学品有显著提高。因此,只有显著提高治疗效果的实质性发明才能在这种除外条款下申请专利。
诺华(Novartis)案的解读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诺华公司诉印度联邦案中,第3(d)条的适用范围受到了考验,该案涉及药品“格列卫(Glivec)”。诺华公司为甲磺酸伊马替尼的β结晶形式申请专利,甲磺酸伊马替尼是著名抗癌药物伊马替尼的一种盐类。
根据第3(d)款的规定,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因为与原始获得专利的化学物质伊马替尼相比,β版的伊马替尼并没有显著提高治疗效果。经过一场法律辩论之后,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第3(d)款的规定,该盐类药物不满足新专利的获取条件,因为它只存在微小的改动,并没有提高疗效。
因此,第3(d)款通过禁止对现有药物进行微小改动的演进式药物发明专利,有效地禁止了药物常青化的尝试。诺华案确立了其在分析与公认化学品结构相似的药物专利方面的用途。
保护印度传统知识免遭生物剽窃
《印度专利法》第3(p)款,从根本上将用于动植物产生或繁殖的生物方法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起草者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印度传统医疗知识进行不道德的剽窃生物专利。
印度拥有丰富的利用生物或植物资源进行本土治疗的传统,例如阿育吠陀和尤那尼疗法。千百年来,印度植物一直具有治疗功效,人们通常用它们来治疗疾病。然而,跨国公司通过现代科学术语来描述这些本土生物资源的优势以试图申请专利,这是对传统知识的公然窃取。
纠正历史错误——撤销有争议的印楝树和姜黄专利
姜黄和印楝树是两个重要的生物剽窃行为案例。1995年,密西西比大学医学中心获得两项美国专利。一项“姜黄用于伤口愈合”,另一项是“姜黄用于治疗消化性溃疡”。在印度,人们关于姜黄愈合伤口的功效早有记载。经过漫长的法律斗争,印度说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撤销了这些有争议的姜黄专利。
印度证明了印楝用途的在先工艺技术。这导致美国和日本有关印楝提取工艺和杀虫剂应用方面的专利被驳回。印度再次成功捍卫了其传统知识免受专利垄断。
2002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引入了第3(p)款,即禁止此类生物剽窃行为。它从根本上排除了动植物繁殖或生长的生物技术专利权。这保护了印度的传统医学知识免受突如其来的专利垄断。印度可以通过修改本土生物资源专利排除规定来防止生物剽窃。
第3(p)款在印度国际专利法承诺和保护本土传统知识承诺之间达成了妥协。版权法规仍然允许保护涉及生物资源的创造性发现。公共领域禁止对传统治疗用途授予专有权。因此,此类信息对所有人开放。它肯定了印度对其属于公共领域的丰富医药系统(如阿育吠陀)历史的承诺。这可以防止其通过生物剽窃落入私人之手。
结论
《印度专利法》第3条和第4条对专利资格做出了某些限制,以维护国家的政策目标。这些排除条款禁止对抽象概念、算法、天然物质、传统知识和其他概念授予专利。
这些限制旨在避免软件、演进式医药发现和古老医学知识方面的专利滥用和不必要的垄断。与此同时,印度专利法提倡利用技术、人类创造力和自然资源实现真正的创意。
诺华公司和费里德.阿拉尼等案件有助于解释排除条款,并开创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先例。印度希望在促进研究驱动的创新与限制特定客体的利用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不断发展的排除条款努力在实现这一艰难的平衡,并与印度的公共政策目标保持一致。(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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