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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修订竞争法 将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排除在外
日期:2023-08-07

乌兹别克斯坦最近通过了《竞争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3年10月4日正式生效。虽然修正案旨在减少反竞争和不公平做法,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款却被完全排除在外。


知识产权条款的删除


该法律先前的版本包括了禁止以下行为的条款:


-销售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商品,包括非法使用与商标或商号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名称,将其置于商品、标签或包装上,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用于销售或投入流通的商品,以及将其用于域名之中;


-通过模仿其他公司原创产品的设计、形状、名称、标签、包装、颜色、商标、宣传材料或其他元素,以与其他公司原创产品相似的产品误导消费者;


-恶意注册知识产权。


主管机构的变更


乌兹别克斯坦反垄断委员会(AMC)将过渡为竞争促进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PCC)。与AMC不同的是,CPCC无权审查和决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AMC作出的决定是向法院申请商标无效或寻求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在看来,在处理基于不正当竞争理由的侵权行为时,似乎没有有效的法定机制或政府机构可以依靠。


新法律与《巴黎公约》


显然,修正案与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不相符。根据《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巴黎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有义务确保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该条第3款(i)项规定,在贸易过程中对竞争者的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修正后的法律不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然而,这个问题也许可以通过援引《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竞争法》修正案本身所包含的国际条约的普遍性原则来解决。


保护知识产权的替代方法


鉴于修正后的法律的局限性,侵权事实仍可能以在商品的性质、制造过程、特性、用途或数量方面误导公众的理由建立起来(《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3)款第(iii)项)。例如,进行公众调查可能有助于确认假冒产品和正版产品之间的混淆性相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根据他们在乌兹别克斯坦拥有的知识产权向侵权者的索赔,而是以侵权者误导当地消费者的实际证据为依据。


结论


尽管存在上述潜在问题,但乌兹别克斯坦打算在不久的将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如果该国加入了WTO,它将不得不使其法律与包括《巴黎公约》在内的WTO的所有协定保持一致。


此外,根据最近于2023年7月6日发布的第108号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将通过一项专门针对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决议,并将其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南。一旦该决议获得通过,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就将受到保护。(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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