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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计算机软件程序保护法
日期:1998-02-19

1989年12月巴西国会通过了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及贸易的立法。该法适应世界潮流,采用版权保护的方式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严格地讲,采用版权方式保护软件并非根据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出自对实际情况的考虑,例如尽早摆脱有利于“海盗行为”的无秩序状态,与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等。另外,虽然版权保护软件并不完美,但版权制度却是建立于两个被广泛接受的世界公约基础上的。


该法规定,软件保护期限为25年,自软件“发表日”算起。所谓发表日是指作者使用该软件或第三者可得到该软件之日期。


该法没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交存样本才能获得认可并行使权利,但是却规定在产生纠纷时自愿登记可以作为诉讼表面证据(prima facie)。巴西国家版权局委托巴西专利局负责软件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专利局的规定,软件申请人应当提供:1.充分描述其程序并能保证相互识别的申请说明书;2.申请人是作者或者合法受让人的证明材料。


登记的说明书材料必须装入专门的封袋中,加封后存入专利局。每个封袋最多允许装7页纸,超过7页时要使用附加封袋。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密登记方式或非保密登记方式。保密登记只授予最初五年,以后每五年可应申请人请求续展一次,但要交纳续展费用。目前还没有多少软件所有者登记他们的程序,原因之一是与登记的有限意义相比较登记费用过高;另一个原因是软件所有者不愿泄露程序的秘密,因为登记期满后软件可能会向第三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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